反洗钱基础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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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基础知识讲座(一)洗钱概述洗钱由英文“moneylaundering(money-washing)”一词直译而来,形象的描述了洗钱行为的特征——通过一系列的操作过程,将脏(赃)钱或者合法却并不属于自己的钱,清洗成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不会被人怀疑的干净的钱。对金钱的占有欲望是洗钱行为最原始的动机,而被洗之钱本身的来源经不起推敲,则是洗钱者费尽心机,“不辞辛苦”的寻找洗钱渠道的最直接动因。一“洗钱”的起源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概念发端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

2、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些犯罪集团从事贩卖毒品的罪恶勾当,但怕被警方发现,贩毒得来的钱不能自由地消费和利用,于是该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务总管想到一个办法。他购置了一台投币的自动洗衣机,开了一家洗衣店,为顾客清洗衣服。因为洗衣店经营中是收取现金,他们就将犯罪收入混入这些现金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纳税,这样不但经营洗衣店可以作为贩毒行为的掩护,而且实现了贩毒收入的合法化,衣服被洗干净的同时,犯罪得来的钱也被洗成了干净的钱。小小的洗衣店慢慢不能满足这个巨大犯罪集团的洗钱需要,他们就如法炮制,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

3、将洗衣店帮助合法化的资金,用来建立或投资多家表面看来完全合法的其他企业,再把犯罪所得混入各企业的收入中,申报纳税,如此往复。随着被洗干净的钱越来越多,加上企业运营赚的钱也越来越多,犯罪集团拥有了稳定的经济后盾。通过鲁西诺犯罪集团的操作手法,我们可以看到,他们贩卖毒品收入转变为经营洗衣店的合法收入,该组织再将经过清洗的犯罪收入投入合法企业,犯罪分子和犯罪收入之间就加了一道貌似合法的屏障,钱的真实来源就被掩盖了。这就是早期具有现代意义的洗钱行为。二洗钱的含义美国是研究洗钱犯罪最早的国家。早在1970年就通过了《银行保密法》来控制黑钱在金融机

4、构中的流动。1986年又通过了《洗钱控制法》将洗钱活动界定为一种犯罪。美国对洗钱通常的界定是这样的:洗钱就是隐藏收益的存在、收益的非法来源或收益的非法使用,使之合法化的过程。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这两种定义方法是对洗钱概念的广义解释。无论所转移或隐藏的资金是否为犯罪或非法行为所得,只要构成资金来源或性质的貌似改变,都将被认定为洗钱行为。比如以避税和逃避监管为目的,将合法经营所得通过地下钱庄

5、运往境外,在广义解释下也可归为洗钱行为。而我国《反洗钱法》和《刑法》界定的洗钱是狭义的洗钱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六》中,构成洗钱罪的行为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进行的行为。《反洗钱法》: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从上面两个法律中对洗钱的界定可以了解到,在我国的立法

6、框架下,只有将来源于犯罪的非法收益(且仅限于上述七大类犯罪),通过各种手段,切断它与原犯罪的联系,掩饰或隐瞒非法收益的性质或来源,并使之合法化的行为,才能称为洗钱。构成洗钱的最基本前提条件,就是所洗之钱是七大类犯罪所得。洗钱行为包含着的两个关键要素,即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第一,洗钱的行为方式。我国《刑法》和《反洗钱法》对洗钱行为的方式并未做特别限定,只要符合相应行为特点,无论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洗钱,都属于我国法律规制的洗钱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洗钱的行为对象。我国《刑法》和《反洗钱法》对洗钱行为的对象,也就是所洗之钱,有着严格的限定。仅限于

7、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大类犯罪产生的收益。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并施行,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以前的四类扩展为七类,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收益也纳入洗钱行为的对象,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及时阻止资金外流。三洗钱的特征洗钱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从产生到现在已发展了数十年。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洗钱行为呈现出以下有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的特征:(一)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洗钱犯罪不同于一般的街头犯罪,

8、犯罪结果或犯罪危害能为人直观感知。洗钱犯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行为本身也没有引人注目的可谴责性,所以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一般说来,警方想要直接发现洗钱犯罪的发生是很困难的,只能依靠间接的申报资料或者一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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