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案的疑难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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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伤害案的疑难法律问题分析  东小明  裁判要旨:校园伤害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监护人、学校等多方主体,如何确定这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与赔偿主体,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何确定合理损失的范围尤其是被告预先垫付情况下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等都是审理此类案件的焦点难点问题。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7月4日上午物理课上,几个学生当着物理老师王某玉的面拿着木板打闹,王某玉老师没有对打闹的学生进行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课堂上秩序极度混乱。在被告曲某拿着一块较大的木板让李某击打时,李某用脚将木板踢飞,木板击中原告左眼失明致残。就此事件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

2、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方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更换假眼的后续手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62145.10元。  被告某体育学校辩称,原告王某受伤的损害后果系由被告曲某、李某以及原告王某三人故意违反校规校纪所致。在2005年7月4日上午的物理课上,包括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曲某在内的学生多次违反学校纪律要求以及教育部以及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在上课期间打闹。此间,任课教师王某玉对于上述学生的每一次违纪行为都给予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进行了有效制止。而上述三人却屡教不改,趁任课老师王某玉面对黑板讲解其他学生的问题时,再

3、次无视校规校纪而打闹,最终导致原告王某受伤的后果。校方没有任何行为与原告王某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王某在此次事件发生的同一节课上,有与被告李某、被告曲某以及学生王凯、卢瑞、杨东东等进行击打木板、踢木板等打闹行为,并且,在该节课前,原告王某私自调换了座位,为其与其他学生进行课堂违纪行为创造了客观上的方便条件;从主观上,原告王某积极追求与同为柔道队的学生李某、曲某等进行课堂违纪行为。原告王某上述范围校纪校规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其左眼致残的重要诱发性因素。所以,原告王某本人应当就其伤害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次事件虽然发生在上课期间,但是,原告王某以及被告李某、被告曲某故意

4、违反课堂纪律的踢木板行为是校方无法预料的,况且,但是的任科老师王某玉在事件发生时正面对黑板演示学生提出的问题。在短短几秒钟之内要求但是课堂的组织者去预见两名已经年满十六周岁,且接受十几年学校教育并对课堂纪律要求早已烂熟于胸的学生可能发生故意违反校纪校规进而导致伤害后果的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用这样的标准去要求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悖于常理。原告王某受伤事件,对于校方而言确系不能预见而又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校方对学生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对于原告王某受伤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宏某辩称,王某玉老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

5、存在疏于职守、松懈管理的过错,这一过错与原告王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某体育学校理应依法对王某玉职务行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上课时间,李某、原告王某以及被告曲某均为未成年人,被告某体育学校教师的组织教学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对于课堂秩序未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管理;对学生在上课期间出现的明显干扰课堂秩序的行为未能进行必要的警告、劝诫、教育、制止;明显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要求,其客观上的置之不理已经构成不作为,主观上也存在明显的过错。王某玉老师的不作为与原告王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不容置疑的因果关系。被告某体育学校因此应

6、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曲某的行为是此次侵权行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双方作为相互结合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故此,被告曲某亦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曲某是嬉闹行为的发起人,其持板的角度、方位是决定后来木板击飞方向的关键因素。持板人与击板人的行为相互联系,不可分割,请法院审查证据,确定各自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原告王某在上课期间亦参与了击打木板的嬉闹活动,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而应当减轻侵权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在此次上课期间,有多人参与了击打木板的行为,也并非仅只一块木板被击碎。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原告王某在其受伤之前也参与了击打木板的

7、活动。这些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相互倚仗,在王某玉老师置之不理的不作为纵容之下,致使嬉闹行为延续、扩大。原告王某的参与行为是整个击打木板行为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曲某、曲家某、邹某共同辩称,原告王某本人也参与了在上课期间击打木板的嬉闹行为,因此,原告王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被告某体育学校对于上课期间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嬉闹行为未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没有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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