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的法律问题与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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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伤害的法律问题与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何颂跃教授、MD,PhD一、校园伤害相关概念校园危机(CampusCrisis):凡发生在校园内或与学校成员有关、且对学校成员造成不安、压力、伤害,而以学校现有人力与资源难以立即有效解决的的事件(events)或情形(situation),均称之为校园危机。校园安全事件(CampusEvents):是指在学校内发生影响校园安宁与安全,有可能或会发生校园财产损害、人员伤亡之事件。校园伤害(CampusInjury):狭义是指在学校内发生的学生心身受到伤害或发生死亡的事件。广义指出现师生心身受到伤害或死

2、亡情形。校园伤害分类---引发因素立场校园常发生的危机有来自外力的干扰,也有出自于学校或学生本身的问题,大约可归纳成下列各大项:1、天然灾害:水灾、火灾、风灾、地震。2、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建物,体育器材、实习或实验电、瓦斯、工地安全等。3、师生冲突:管教冲突、体罚、师生关系紧张等。4、校园暴力:破坏、抗争、偷窃、恐吓、勒索、绑架、性犯罪、性骚扰、斗殴等。5、毒品侵蚀:滥用药物,非法持有药物或贩卖禁药。6、校园自我伤害:自闭、自残、自我伤害、自杀身亡。7、偶发事件:车祸、山难、溺水、运动伤害、实习、实验受伤。8、学生违规事件:逃学、逃课、中辍。9、外

3、力介入:黑道介入、民代介入、寻仇、强暴、诈欺、干扰滋事、偷窃、破坏、凶杀……10、其它。校园伤害分类---致伤因素立场校园建筑物、设施缺陷引发伤害建筑物倒塌所致死亡及损伤;教学仪器设备缺陷、操作不当所导致死亡、损伤;校园体育活动引发伤害运动中猝死、损伤及残疾;运动后猝死、损伤及残疾;校园学生间相互所致伤害蓄意性殴打所致死亡、损伤---组织性、群体性;激情性殴打所致死亡、损伤---临时性、个体性;吸食管制性物质、饮酒所致死亡、损伤;校园学生人权侵犯引发伤害:体罚、言语侮辱、强行搜查体罚死体罚性损伤抗议性自杀抗议性企图自杀引发精神障碍性疾病:精分症,癔症

4、、忧郁症校园伤害分类---致伤因素立场校园性侵犯所致伤害强奸猥亵性侵犯后精神障碍校园内疾病发作、食物中毒引发伤害疾病发作通知、护送迟缓;学校内治疗引发医疗纠纷;食物中毒外来人员引发的校园暴力伤害外来人员与在校学生联合在校区管辖范围引发的凌辱、损伤;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导致的死亡、损伤;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伤害车祸、摔跌、溺水、迷失;校园伤害的分类---诉讼立场根据判断学校过错的立场,可分为:学校校舍及设备不安全事故学校饮食安全事故学校教学或课外活动事故学校及教师因管理疏忽造成事故学校组织活动失职事故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学校救护不力事故教师错误行为

5、伤害事故教师不作为事故学校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事故三、校园伤害相关法律的发展教育公法方面:1986-7-1:《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1994-1-1:《教师法》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5-1:《教育法》第81条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003-9-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1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三、校园伤害相关法律的发展刑法方面(1):1979-7-1:《刑法》第14条: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

7、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997-3-14修订《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86-8-15: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

8、0-8-15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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