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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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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对校园伤害案分析论文学校对校园伤害案分析论文学校对校园伤害案分析论文学校对校园伤害案分析论文学校对校园伤害案分析论文 背景:日前,《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在北京市市政府的网站“首都之窗”上公布。为了更好地贯彻“开门立法”的精神,政府有关方面将它公之于众,特意向市民征求意见。 近年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而50%以上的学校处理事故时会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处理。其主要原因与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责任性质的认识不统一、缺乏认定事故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以及缺少筹措赔偿经费的渠道
2、等有关。 与一年前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相吻合,《条例》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时,出现学生之间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伤害,学校不用承担责任。校园伤害案学校到底该不该免责?再次成为各方的争论焦点。 《条例》:何时免责泾渭分明 《条例》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时,出现学生之间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伤害,学校不用承担责任。另外,学生自杀、自伤
3、,学校发现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等发生的伤害,学校亦不用承担责任。 由于教学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和缺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从事他们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要求,学校教学日程变更,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学生有特殊体质或有精神、遗传等疾病的,家长也应书面通知学校。《条例》还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三种途径:即协商;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设立了“学校设立学
4、生伤害赔偿准备金”、“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和“提倡学生家长为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障机制,使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学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家长:监护责任空白谁来填补 朱红文是一位初一男生的家长。他对记者说,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在每个学年里,孩子们周一到周五,甚至包括一些休息日,大部分的行为和生活是在学校里进行的。每天清晨,大批学童慢慢走出家长的视线而步入学校,开始他们的一天,其间的时间可能长达10个小时。在这部直接关系未成年学生权益的《条例》中,明确地说“学
5、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这就有点儿让人搞不懂了,那监护责任该由谁承担呢?谁都知道家长是监护人,出了事该家长负责;但问题是家长无能力实施监控、负不起责任时该怎么办?因为道理很简单:家长不可能,学校也不希望他们每天亲临学校去监护孩子。而这样一来的结果是,孩子的监护问题就出现了空白。 举例来说,在学生自杀、学生之间的侵害行为以及学生擅自离开学校等问题上,学校和教师主动而积极的工作无疑会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法律、法规的合理性不只是在于免于干扰和伤害,其最高理想还在于促进社会的道德感、责任心和爱心的提
6、升。在组织的功能越来越大、越来越周密的现代社会,法律、法规对于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对于社会的积极的道德支持是尤其值得重视的。就学校来说,其最高理想就是让我们的孩子得到最安全的呵护和最健康的成长,从最实际的甚至是最低的意义上说,也要让我们每一个有学生在校的家长尽可能感到放心。 学校:责任明晰不再如履薄冰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小学书记钱志亮副教授对记者谈了来自学校方面的意见。 他说,保障每一个孩子在学校安全、有序地学习,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愿望和义务。主观而言没有哪个学校的领导和教师希望自己的学生受到任
7、何人身伤害,但客观事实是,由于中小学生的认知水平、社会能力、防范意识与对抗能力以及校园的规范化建设、人口密度大等因素的影响,每年每个学校都会或多或少出现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独生子女化现向使得家长对孩子的点滴更为关注,因此,学校经营者和班主任老师每天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惟恐自己的哪个学生“出事儿”。安全教育是每次学校集会、每周班会都必不可少的内容。从“出事”的时间来看一般都是在课余,如课间或放学;从“出事”的空间来看一般多发生在教室外,如操场或走廊、楼梯;从学校教育责任划分来看,这些都是属于班主任老师的
8、责任范畴,而班主任都是教师兼职的,一旦“出事”,班主任处理事情“搭”进去的时间和精力是其次,道德良心所受到的谴责会长期挥之不去,更何况“出事”之后被追究的责任。班主任绝不能没有,而且又不是谁都能做,所以学校工作最难之处就是安排班主任-责任和压力太大。 从“出事”的性质看,重大事故多由于学校环境的不规范建设因素而导致的。过去由于校园环境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追究的是学校或校长的责任,客观而言,校长仅仅是学校举办者委托运作的经营者而已,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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