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民诉民事诉讼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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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管辖第一节 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二)意义1对法院来说,管辖的确定可以使审判权得到落实,能有效避免各法院之间的推诿或互争管辖权的现象,从而使各个法院能及时、正确地行使其审判职权和履行审判职责。2对当事人来说,明确管辖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于社会来说,科学合理地管辖,也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基层一审、协议管辖)(二)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地域管辖)(三

2、)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协议管辖)(四)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级别管辖)(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指定、管辖全转移)(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涉外专属管辖)三、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诉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地域管辖恒定: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在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四、管辖的分类(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

3、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二)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第二节 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对各级法院的分工和权限所作的纵向划分,它解决的是哪些一审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一)案件的性质(二)案件的繁简程度(三)案件的影响范围(四)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4、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除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纯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

5、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从目前情况看,各地一般都是把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数额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习题选练:2005年司法考试题36.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C

6、.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节 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一)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实行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主观,一般地域管辖)(二)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客观,特殊地域管辖)三、一般地域管辖(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补充规定: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2双

7、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3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都军人的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5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7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补充规定: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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