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民诉民事诉讼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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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明:诉讼证明是证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则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形,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运用证据向法院证明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以便使法院相信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判奠定事实基础。(二)民事诉讼证明的特征1.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2.民事诉讼证明主要是一种他向性证

2、明;3.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证实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于己的诉讼结果;4.民事诉讼证明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5.民事诉讼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二、证明与释明的区别证明是指用充足的证据让法官确信待证事实为真的过程,而释明是让法官根据有限的证据大致相信待证事实为真的过程。三、民事诉讼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行政诉讼证明的区别民事刑事行政证明主体各方当事人控诉机关、当事人行政机关证明对象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明手段(大同)自认效力侦

3、查手段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四、诉讼证明的要素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主体遵循证明程序,运用证明方法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进行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确定由谁承担不利后果。1.证明主体。证明主体是指负责完成证明活动的人。2.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明的客体、要证事实、待证事实,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3.证明方法。证明方法又称为证明手段,是指用什么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4.证明责任。当事人负有责任提供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并且在经过一定的证明活动后,如果该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

4、时,则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即证明责任问题。5.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应达到的程度。6.证明程序。证明程序又可称为证明的环节、证明的阶段,是指运用证据完成证明活动的过程。第二节 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实体法律事实实体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律事实,一般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1.主要事实。主要事实是指关于法规构成要件的事实,即由民事实体法规范规定

5、的作为形成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基本要素的事实,故又称为要件事实。2.间接事实:是指借助于经验规则、理论原理能够推断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3.辅助事实:是指能够明确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力的事实,或者说对证据能力和证据的可信性有影响的事实。(二)程序法律事实程序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三)法院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四)经验法则三、无须证明的事实(一)诉讼上的自认诉讼上自认的事实,简称为诉讼上的自认或裁判上的自认,或者直接简称为自认,是

6、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其为真实。1.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2)自认必须是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相一致的陈述。(3)自认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4)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而不适用于身分关系的事实陈述。(5)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2.诉讼上自认的分类(1)完全的自认与附加限制的自认。这是以当事人的自认是否附加有限制为标准进行的分类。(2)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这是根据当事人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标准进行的分

7、类。(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根据作出自认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3.诉讼上自认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效力。一方面,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即主张该事实的对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该事实。另一方面,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也应受其自认的拘束,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地予以撤回。(2)对法院的效力。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应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3)自认效力的限制。4.自认的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

8、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习题选练:2005年司法考试题70.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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