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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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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1第一节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建设一、电子政务立法的两种模式:1、制定电子政务的专门法律法规;2、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分散与计算机系统、数据与隐私保护、信息安全、信息公开、电子商务交易、电子通信、电子签名与认证、政府电子采购等法律法规中。2第一节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建设二、国外电子政务立法概况1、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3第一节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建设2、美国电子政务立法概况⑴《2002年电子政务法》及主要包含的内容①、健全电子政务的组织机构②、建立电子政务基金③、重申《康复法》508条款④、网页指南⑤、保护个人隐私⑥、信息技术人才储备
2、⑦、改进《结余分享计划》⑧、开发地理信息系统⑨、信息安全保障⑵其他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4第一节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建设2、欧盟及各成员国的电子政务立法概况欧盟制定用以规范和指导各成员国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和政策性文件。各成员国作为主权国家在欧盟统一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各自的法律法规体系。5第一节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建设三、国外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范围1、电子政务组织建设2、信息公开3、信息安全4、个人隐私保护5、电子签名6、其他内容6第一节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建设四、国外电子政务立法对我国的启示1、政府高度重视2、注重完善电子政
3、务发展的基础环境3、注重纲领性法律与涉及电子政务不同方面的专门性法律的配套建设4、电子政务立法的过程具有渐进性的特点5、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6、重视电子政务立法与电子商务立法的相互补充7第二节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的现状与问题一、中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电子政务的立法工作已取得了不少成果,制定了几十部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电子政务法,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分散在相关法律法规之中。1、网络安全、网络管理方面的法规2、网络信息服务、域名管理方面的法规3、《电子签名法》与《行政许可法》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部门和地方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法规8第二节
4、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的现状与问题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本条例的出台,对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阳光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9第二节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的现状与问题1、《条例》实施取得的成绩:《条例》实施前后,各级政府机关普遍集中主动公开了相当数量的政府信息,实现了政府信息从不公开向公开的质的转变,主动公开取得了进展;从一些地方年度报告
5、反映的实践情况来看,依申请公开也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实现了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的结合;促进了政府机关为民服务的积极主动性。10第一节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建设2、《条例》的立法缺陷《条例》强调了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首次赋予公民申请政府信息的权利,并且为公民如何获取政府信息建立了一系列的程序和制度。然而,由于立法水平的限制和立法过程各方利益的博弈,《条例》规范本身存在许多明显缺陷,这些缺陷将导致《条例》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其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清,界限不明显。信息公开例外适用法律的逻辑较混乱,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标准的重要法律概念也模糊;11第二节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的现状与问题其二,“
6、知情权”和“以公开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缺失。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最为重要的理论基础。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并将知情权贯穿信息公开制度的整个过程。在《条例》颁布之前,不仅我国的地方立法有直接确认公民的知情权,在中央层面的许多重要文件中也明确提出了知情权的概念。虽然我国宪法文本中并未明确规定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这并不妨碍将知情权明确写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法规中来。《条例》回避了“知情权”概念,对建立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无益。12第二节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的现状与问题其三,《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着被下位法侵蚀的危险。根据《条例》第14条
7、第2款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依据不仅是法律效力高于《条例》的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那些法律效力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甚至国家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即所谓的“国家有关规定”)均可以设置保密审查标准或者作出例外规定,成为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审查的依据。由此将产生地方人大或国家部门都可以通过“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形式肆意设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边界,所谓的“政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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