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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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内容提纲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二、《建筑法》有关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条款三、《建筑法》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条款四、《建筑法》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罚则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附则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则十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2、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法招投标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反垄断法建筑法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形式: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法的效力层级■宪法至上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更具有个性和针对性,优先适用特别法■新法优于旧法☆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

4、法规、规章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5、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

6、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等参与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这里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条文予以导读和学习。建议工作中对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学并自觉遵守和维护并自觉遵守和维护。二、《建筑法》有关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条款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

7、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

8、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在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二、《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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