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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安全生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执法决定之前,由内设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的内部监督制度。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查封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第三条案件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的程序阶段和材料要求:(一)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程序结
2、束之后,将下列材料交法制机构审核:1.立案审批表;2•案件处理呈批表;3.案件调查报告;4.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原件);5•其他材料。《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承办机构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其他材料。第四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
3、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但必须在法定结案时限前审核完毕。第五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调查清楚;(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六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行政处罚案件。1•对事实清楚、证据
4、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决定及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1.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案件承办处室撤销案件;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4•对定性不准、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3.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6•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7.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8•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9.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1•对查封或
5、者扣押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出意见;1.对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提出审查意见2.对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审查意见。第七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第九条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交本机关法律顾问审查;法律顾问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十条重大行政
6、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下达相关执法文书。第十一条案件承办机构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和法制机构不认真进行法制审核的,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自治区安监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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