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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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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灵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规范我镇调查系统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依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材料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条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应当由案
2、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3(七)是否
3、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八)程序是否合法;(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六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第七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人员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
4、纠正意见;(六)对不属于沈阳调查系统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沈阳调查系统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部门。 第九条3办案人员对相关工作管理部门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办案人员对相关工作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建
5、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复核;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疑难、争议问题,可向辽宁调查总队法规制度处或市政府法制办咨询。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审核、队领导批准后,由办案人员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造成行政赔偿或补偿的,对负有故意或重大行政过失的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依法追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误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
6、之日起施行。思灵镇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5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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