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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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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规范我乡调查系统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依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材料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条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
2、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3(七)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八)程
3、序是否合法;(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六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第七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人员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不属于沈阳调查系统管辖的,提出
4、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沈阳调查系统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部门。 第九条3办案人员对相关工作管理部门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办案人员对相关工作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复核;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疑
5、难、争议问题,可向辽宁调查总队法规制度处或市政府法制办咨询。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审核、队领导批准后,由办案人员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造成行政赔偿或补偿的,对负有故意或重大行政过失的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依法追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误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妙皇乡人民政府2018年3月14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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