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教育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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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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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李长征法学副教授教育法学教育法学主讲人:李长征法学副教授郧阳医学院法律事务部主任郧阳医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十堰仲裁委员会民商事仲裁员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兼)李长征专用教案教育法学课程介绍《教育法学》课程分为三大部分。即:总论、分论、法律责任与救济论。(1)总论:主要是对教育法进行概括性、整体性、基础性的讲解。总论的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绪论、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实施与监督。①绪论部分。主要从教育法学自身进行讲解,如:什么是教育法学,如何学习教育法学等。②教

2、育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对教育法的最基本的知识进行讲解,如:教育法的概念、原则、渊源、体系、规范等。③教育权与受教育权。这是教育法学的核心问题,因此单独列为一章来讲解。④教育法律关系。这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对于我们理解和运用教育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⑤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这部分内容是保证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而是必不可少的。课程介绍教育法学课程介绍(2)分论主要包括以下六章: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师、学生、学校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法学的讲授内容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

3、实施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第四章学校第五章教师第六章学生第七章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绪论(自学)绪论一、本章的学习目标有三方面:1.了解教育法学的含义与特性、学科性质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教育法学产生与发展过程;学习教育法的意义。2.理解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3.掌握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二、本章的知识结构也即绪论的知识结构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及基本方法三、本章的重点内容有三点: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2.教育法学的

4、产生与发展;3.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及基本方法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本章的学习目标有三方面:1.了解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2.理解教育法的含义与特性;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效力。3.掌握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能依据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分析相关的教育法律问题。二、本章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教育法概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教育法律规范三、本章的重点内容为:1.教育法的含义与特性;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3.教育法的渊源、效力与体系;4.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与结构第一

5、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二、教育法的原则三、教育法的体系四、教育法律规范五、教育法律关系李长征专用教案一、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涵义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李长征专用教案教育法概念的两种解释狭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6、国教育法》广义的教育法:也称教育法规,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简单的概括:教育法的特征规范性阶级性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使用范围的广泛性,调整对象的多样性保护对象的特定性,法律后果的综合性(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

7、别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政策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其本身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约束力,亦即不具有法的效力。2.表现形式不同。3.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4.实施方式不同。李长征专用教案分清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异同,可以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以政策代替法,使他们各自发挥独自的作用。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我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8、、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教育法的制定不能违背这些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又应反映教育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不能简单地用总体法的原则来代替。因此,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既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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