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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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办法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贷部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确保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根据有关金融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监管部门和我行的有关规定,被有权认定单位或部门认定为不良的资产,包括按照五级分类标准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信贷类不良资产)、抵债资产和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管理是指从项目被认定为不良之日起到项目结清日的过程中对项目的管理。项目结清包括本息全部结清、通过法院裁决或双方和解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况。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专业化管

2、理原则。各分行应根据本单位不良资产存量的大小,设立专门的资产保全岗位,负责本单位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二、根据资产性质分类区别管理的原则。根据不良资产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债权类不良资产(不良贷款、拆放、租赁等)、抵债资产和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区别管理。三、以不良资产清收为主要管理手段的原则。将清收作为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最主要手段,通过组织清收工作,实现对不良资产的严格管理,防范风险,保全银行资产。第四条资产保全部门是不良资产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清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勤勉尽职,同时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不良资产清收

3、工作。根据目前我行实际情况,总行资产保全部门设在信贷部,分行资产保全部岗位由风险管理担当职员担任。第二节项目移交第五条对新发生的不良资产项目,分行贷款部应在五级分类结果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项目的所有信息,填写《企业银行(中国)不良资产项目移交表》(附件1)并经分行行长签字同意后,移交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管理。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应及时建立相应的清收管理台帐,将项目纳入不良资产清收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项目移交和项目清收管理台帐的建立原则上应在分类结果认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条对于移交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的不良资产,分行贷款部可向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申请在一段时期内自行清收,分行

4、风险管理担当职员对清收方案进行审核,并提交分行行长决定是否由贷款部自行清收。贷款部自行清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第二条分行贷款部自行清收过程中,按我行有关规定取得抵债资产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抵债资产移交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置。第三节不良资产清收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三条不良资产项目的清收和管理实施双人负责制,即由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与分行贷款部职员组成清收小组,实施双人负责制。第四条分行贷款部自行清收的项目,经办项目职员为清收第一责任人,应定期向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通报清收情况。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对分行贷款部的清收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清收不力导致风险加大的项目,经风

5、险管理部主管批准可终止分行贷款部的自行清收。第五条清收小组对所负责的不良资产项目应进行定期检查或定期催收,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送达催收函件,确保诉讼时效:债权类项目: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如金额在5000万元(等值外币)以上的,至少每旬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进行;但首次检查或催收必须在项目移交完成后的1周内进行。抵债资产项目:检查频率和内容按照《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物抵债及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其他非信贷类项目:根据需要进行。第六条债权类项目的检查和催收过程中应主要关注、收集以下信息,并填写信息收集记录:债务人情况:贷款历史、开户情况、还款意愿、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领导人变化情况、有

6、无改制计划、是否列入破产计划、有无他人冻结资产等;法律诉讼情况:我行诉讼时效、他行诉讼情况。第七条现场检查和催收的,清收人员应撰写走访记录,详细记录走访人员、债务人及担保人接待人员、走访时间、内容及结果等情况。第一条各资产保全部门应定期召开不良资产清收例会,通报工作进展,分析重点项目情况,研究具体管理议题。第四节清收方案审批第二条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要根据定期检查和催收的情况,及时制订清收方案,报分行行长及信贷部审批后执行。对次级类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诉讼时效,密切注意贷款保证及抵(质)押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施重组,并尽可能的压缩贷款。对可疑类贷款,要合理运用法律措施清

7、收,依法追究担保责任和行使抵(质)押权利,并加强对借款人资产的监控,防止借款人资产的非法流失。对损失类贷款,按我行核销管理规定进行核销;对已核销的损失贷款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损失贷款本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清收。对抵债资产项目,应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根据资产性质、风险状况和同类资产的市场情况,及时按规定处置。第三条凡我行做出利益让步,出现损失(减免利息含罚息、减免本金等)的清收方案须上报信贷委员会审批,报审路线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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