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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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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概述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五、物之所在地适用的例外六、中国有关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概述物权,罗马法上称之为对世权。它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在历史上,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才有财产所有权;随着财产关系的发展,又从财产所有权中派生出各种他物权。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先确定了物权的概念,1896年《德国民法典》最早设立物权编。此后,物权法律制度逐渐为各国立法所确立。中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关于物权的财产权的规定是
2、存在的。根据中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中国物权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概述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以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制度为基础,但又不同于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因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含有涉外因素,而且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并不着重于直接规定物权关系的权利义务,而是着重于解决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不动产,即不可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通常是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各国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并不一致。涉外不动产物权关系虽然涉及了很多问题,但法律适用规则却相对简单,即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进一步即是“不动产所在地法”。一
3、、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自14世纪“法则区别说”以来,物之所在地原则已经成为解决不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一条普遍公认的原则。原因:由于标的物是固定于一个国家内的土地及其定着物,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简单易行。而且,各国对其境内的不动产一般都主张管辖权并适用其法律,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因不动产处于别国管辖下,要想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也难于办到,只有同意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准据法。国际私法的一条看不见但却又无处不在的“主线”:国家主权强调对土地、矿藏、河流等的法律的管辖和管制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动产区别说(二)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三)不动产动产同一说(一)不动产动产区别说也称为“异则主义
4、”。这种学说盛行于“法则区别说”时代,直到19世纪欧洲各国学者均主张这一原则。他们将动产和不动产区别开来,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附属于人,没有独立的法律适用原则,而是一律适用所有人的属人法(住所地法或国籍法)。其法律格言是:“动产随人”或“动产无场所”。(二)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中将动产分为三类:(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旅行者的随身行李、运送中的商品),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摆设的家具、图书、艺术品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等。视情况可分为归入第(1)类或第(2)类。
5、另外,萨维尼还主张:动产物权的设定和转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的继承和夫妻财产问题适用属人法。该学说在“异则主义”和“同则主义”之间起到了过渡性的作用。(三)不动产动产同一说也称为“同则主义”,是指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9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动产规模增大,跨国间流动资本增加,资本的国际流动范围日益扩展。动产所有者住所地与动产所在地经常不一致,或一个所有者的动产可能遍及数国并涉及数国的经济活动,而动产所在国也不愿意用所有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位于自己境内的动产物权问题。所以,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问题,理论界逐步由“异则
6、主义”过渡到“同则主义”。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从19世纪末开始,各国逐渐抛弃了“动产随人”规则,转而主张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目前,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解决有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规则。国际私法的一条看不见但却又无处不在的“主线”:国家主权强调对动产的法律的管辖和管制(跨国公司的兴起等,如果适用所有者的属人法所带来的问题)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的事项:(1)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2)物权客体的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5)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确定不动产
7、所在地比较容易,但确定动产所在地相对困难。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下列方法解决:(1)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制。如美国动产物权争议适用“权利发生争议的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财产所在地法”;(2)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采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是适用其他冲突规则。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案例1:美国新泽西州法院“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宾州法律:善意第三人权利优先新州法律:原所有人权利优先案例2:美国新泽西州法院“查尔斯公司诉克里姆克案”纽约州法律:抵押权人拥有的权利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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