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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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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设计(论文)专用纸论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毕业论文前言国际私法中的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所有权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亦称涉外物权。物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内容是排除他人干涉的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其客体是物而不能是行为;物具有追及效力,无论物的标的位于何处,权利人都可以追及该物而而主张权利。物权一般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各国因其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在民事立法上对物权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
2、面:首先,物权客体的范围。其次,物权的种类。第三,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第四,物权的保护。因而对某一个涉外物权关系,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得到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由此而产生物权的法律冲突。对于这种法律冲突的解决,当今各国普遍适用的是物之所在地原则。这是一条被几乎所有法律体系采取的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而且适用于动产物权。第1章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由于物权问题是各国民法的基础,与生产关系的所有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不同所有制的国家中,物权的性质、内容和种类也不相同,因此,在涉外物权的
3、法律关系中,必然会发生法律冲突。[1]1.1法律冲突的定义第28页毕业设计(论文)专用纸法律冲突并不是法律的冲突,而是法律适用的冲突,具体来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涉及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这些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或事实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都主张自己的法律要适用于这些法律关系所出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是因为各国的民商法规定千差万别,在处理同一法律关系时,依一国法律和依另一国法律所得出的判决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如一对中国男女在西班牙采取宗教仪式完婚,而后他们回到中国定居,他们的婚姻是否有效呢?
4、这时,究竟应该依据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为判定其婚姻效力的依据呢?这里显然就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1.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2.1各国民商事立法对于同一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同各国出于各自复杂的因素,制定了各自独特的法律制度,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在同一问题上,由于有关各国的法律之间发生了互相矛盾的情况,就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最简单的例子是各国对成年的年龄的规定。有的规定18岁,有的规定20岁。假如全世界国各都规定年满18周岁成年,那么一个18岁的青年不管走到哪里都被认为是成年人,都被认为有行为能力,
5、就不会发生法律冲突。各国民商事立法对于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1.2.2两国或多国之间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实践中,虽然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但是各国人民之间如果都是“鸡犬之声相闻”,但是“老死不相往来”的话,也不会发生法律冲突。因为在此情况下不可能产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外交往越多,产生法律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1.2.3各国承认另一国民事规定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实践中,尽管各国之间法律规定不同,人民之间也有民商事往来,但是如果各国都实行严格的属地
6、主义,彼此都不承认对方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可能有什么法律冲突而言,各国也就不能有什么交往了。有了交往,各国法律规定各有不同,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或者说承认根据外国法而取得的权利,这是各国民间往来不可缺少的条件。在这里有两个概念要了解,即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所谓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适用于居住在该国境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一切事件,是属地效力的体现;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一切人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其人在该国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属人效力的体现。[2]各国相互承认对方
7、国家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是国际民事经济活动交往的基础,但随之也就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只是在民商事立法方面的法律规定才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如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等。第28页毕业设计(论文)专用纸第2章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2.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物之所在地法,拉丁语为lexlocireisitae或lexsitae,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的产生可以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当时,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集大成
8、者巴托鲁斯,针对意大利北部城市之间物权的冲突问题,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主张。2.2物之所在法原则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日益发展和巩固,国际民商事交往更加频繁和复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主张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的广泛支持和肯定。在立法上,1804年《法国民法典》、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和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都确定了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规则;而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18条也规定:“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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