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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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摘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要素,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德沃金、阿列克西、哈特等学者的研究给了我们以深刻的启发,本文就试图对这两个要素的冲突适用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

2、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  (二)法律原则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律原则的含义为:用来证立、整合及说明众多具体规则与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它是高层次法律推论的权威性出发点。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或出发点。[2]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有三大特性。一是广

3、泛性,这是指它的不具体;二是原则是一种值得追求、坚持的事物,它不仅为具体的规则说明理由,而且在证立规则上也发挥些许作用;三是非决断性,即原则不是如规则那样全有或全无的适用,它的适用并不确保一个决定,只是指向或有利于某种决定,或者导出某种可以被凌驾的理由,这个理由可以被法院纳入考虑以使其倾向某个方向。[3]  (三)二者不同: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法律要素,但是作为两个不同的要素,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地差异:  1、确定性程度:  法律规则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相比之下法律原则的确定化程度就明显较低,既

4、没有权利义务内容,也没有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变化速度:较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稳定性更强,因为其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利益和法律价值追求息息相关,随着法的本质的变化而变化。  3、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的覆盖面就相对较窄。而法律原则的覆盖面大,内容更具抽象性,是对从社会现实以及社会关系中的抽象概括,是综合性、指导性、决定性的价值准则。  4、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

5、。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却有所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es;等人。此外,沈太福在1989年至1993年3月前,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等21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北京中级人民法院贪污罪、行贿罪依法进行判决。  一审宣判后,沈太福提起上诉,其理由是:北京长城公司是假集体真私营企业,被告人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没有贪污的动机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沈太福身为

6、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大量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北京长城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仅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而且业经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确认。沈太福上诉否认北京长城公司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及其不构成贪污罪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在这里,虽有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但事实上该公司确为私营企业,那么海淀区工局是如何认定该公司的性质,法院宣判是否有违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呢?海淀区工商局的解释是该公司多年来一直享有集体企业的优惠待遇,因而其为集体企业。这实质上正是引用了允诺禁反言原则,即

7、不允许允诺人对已使受诺人产生信赖的诺言进行反悔。《布莱克法律词典》也认为,禁止反言是指一方由于它自身的行为使之不得主张有损于他方的权利,他方有权信赖这种行为,从而行事。当法律禁止一个人言行不一时,就发生禁止反言。这项制度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延伸。在个案中对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证明法律原则具有可诉性,因为如果人们感到某个看上去可以适用的、已被接受的规则所产生的结果不公正,就会重新考虑这个规则。也许不是立刻就修改,因为试图使每个案件都达到绝对的公正就不可能发展和保持一般规则;但是如果一

8、个规则不断造成不公正结果,那么它就最终将被重新塑造。[6]  而在原则适用的条件与方式上,笔者认同舒国滢教授的观点,即适用法律原则的三个条件:穷尽规则;实现个案正义;更强理由。  第一个条件:穷尽规则。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当出现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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