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10(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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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涉外物权关系 的法律适用[教学基本内容]一、物权的含义与分类(了解)(一)物权的含义(二)物权的分类二、涉外物权的概念(理解)三、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理解)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重点)五、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理解)六、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了解)七、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了解)【重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十条 权利

2、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海商法》第二百七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二百七十二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中国1996年签署一、物权的含义与分类(

3、了解)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其意志支配物,并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 在英美法中,物权被称为“财产权”。(一)物权的含义(二)物权的分类(了解)(1)按照物权关系的客体大陆法国家: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英美法国家:动产财产权不动产财产权对权益的所有权(2)按照大陆法系所奉行的物权类型法定原则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二、涉外物权的概念(理解)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或“财产权”。(1)物权主体为外国人(2)物权客体处于外国(3)引起物权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三、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

4、冲突(理解)(一)物权主体方面的冲突挪威等国的法律规定:外国人在内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只能取得房屋租赁权;外国人可以在我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和集体组织。其中,矿藏、水流、水面、海陆资源则仅归国家所有。(二)物权的客体方面的冲突德国和日本仅将土地及其固定在土地上的物视为不动产法国法律则认为土地和地上设施的收益和固定附着物皆为不动产。树上的果实(不动产),摘下来的果实(动产)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认为,除有体物外,“权利财产”或“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或财产权的客体德国的民法认为物权的客体仅为有体物(三)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方面的冲突德国民法规

5、定的法定他物权为地上权、地役权、先买权、抵押权、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等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四)物权的取得与变动规则方面的冲突1、在物权的取得方面《日本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取得方式为无主物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财产附合、加工、添附、取得时效等《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先占、发现、添附、加工、附合、混合及多种占有时效我国目前的民事法规和政策所认可的原始取得方式仅为加工、添附、善意取得等几种《日本民法典》(2004)第239条(无主物的归属)①无所有人的动产,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而取得其所有权。②无所有人的不动产,归属于国库。2、在物权的变动规则方面德

6、国民法规定:动产移转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不动产移转以登记为变动要件日本和法国民法则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移转均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变动要件,交付和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之要件英、美国家的法律不仅允许财产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移转,而且允许当事人约定在交付财产占有后仍保留所有权不变动,即“所有权保留条款”。(五)物权的保护方法方面的冲突德国民法:包括自力救助和公力救助、占有保护和本权保护,还包括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等法国民法对于物权保护的规定较为简练,依其占有保护制度,财产权利人仅在其占有物遗失或被盗窃时,才可以在时效期内主张财产返还之保护方法,其物上请求权制度也较德国法简单。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7、(重点)是世界各国解决物权冲突最普遍接受的原则许多确认这一冲突原则的国家往往又规定了种种例外规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至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时期。(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不动产和有体动产:物理所在地处在运输过程中的有体动产:通常以从事运输的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为准。也有国家以物权变动事实发生地为准权利财产或无体动产:情况较为复杂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用如下两种办法:在冲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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