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涉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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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原则国有化问题物之所在地原则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原则适用范围我国规定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与发展(一)源起lexlocireisitae,lexreisitae,lexsitus14世纪法则区别说19世纪发展(二)理论根据(1)主权说(2)法律关系本座说(3)利益需要说或实际需要说(4)方便控制说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类别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不动产不动产的物理所在地有体动产一般有体动产动产的自然所在地运输过程中的有体动产运输工具的注册登记地或者实际所在地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注

2、册登记国无体动产专利、商标、版权等财产权利创设地国流通票据和债权票据或债券的所在地公司股票公司注册国或者登记簿所在国商誉与商誉有关的营业所所在地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5)物权的保护方法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二)适用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2)船舶和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有关物权关系(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四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一)不动产

3、物权法律适用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2.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分析(二)动产物权法律适用1.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

4、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40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分析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2.《海商法》、《民用航空法》◆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5、的法律。◆《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分析《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印尼公民吴某诉中国公民张某房屋买卖案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

6、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香港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经人介绍,张××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将该房以15000元出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

7、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法律问题:如何处理?第二节 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一国有化界定及效力(一)国有化界定(二)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三)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内国的财产的效力(四)我国态度二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一)不予补偿(二)“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三)“适当的、合理的”补偿案例:中根振平诉山东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买卖欠款纠纷案19

8、94年底前后,中根公司(该公司由中根振平创办并任法定代表人)作为买方,从另一日本公司购买了一条废钢铁船“西方公主号”,买卖双方约定在中国上海港交货。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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