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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法制度与中国社会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与宗法文化西周文化与殷商文化同出一源——龙山文化,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西周继承了殷商文化。一、宗法制度什么是宗法?“宗法”的“宗”泛义上指宗族,“法”则指规则规范。“宗”不同于“族”,凡有血缘关系的人都统称为“族”,而宗则强调于亲族之中奉一人以为“主”,主者死,则奉其继世之人。西周为什么要建立“宗法制度”?西周确立“嫡长子”的传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西周天子的王位由其嫡长子继承,而其他的庶子为别子,他们被分封到全国各重要的战略要地。由嫡长子继承的王位可以确保
2、周王朝世世代代大宗的地位,庶子对嫡子的大宗来说,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封地内又为大宗,其继承者也必须是嫡长子。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目的在于解决权位和财产的继承与分配,稳定社会的统治秩序。“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嫡长子继承、诸子分封宗法文化的运行原则:亲亲尊尊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思考:宗法制度对中国文化的影响?首先,宗法文化在民族信仰上将血缘关系神圣化,其内核是祖先崇拜。其次,宗
3、法文化在哲学思想上将血缘关系神圣化,其内核是“孝”。第三,宗法文化在政治制度上将血缘关系规范化,其内核是等级制度。二、昭穆制度宗法制度对宗庙或墓地的辈次排列规则和次序。以周代天子七庙为例,自始祖之后,父为昭,子为穆。排列时,大祖居中,三昭位于大祖的左方;三穆位于大祖的右方,以此来分别宗族内部的长幼次序、亲疏远近。周代规定天子可以为七位祖先立庙祭祀,始祖庙居中,周人奉后稷为始祖,始祖是不参与昭穆排列的,以下先王按左昭右穆排辈分,周朝真正建立是在武王姬发的时候,但他的父亲文王姬昌是周朝基业的奠基人,而且三分天下有其二仍服事殷商,功德至伟,所以就以他的庙为昭祧庙,武王是他的儿子,
4、就应该居穆位,享穆祧庙,武王也有伐商大功,所以昭祧庙与穆祧庙与始祖庙三庙万世不毁,以下就依辈分左昭右穆的排,如果超过了四庙,就依次把前面的昭庙,穆庙毁掉,把神主(牌位)移进始祖庙仍按昭穆序位排列,叫做"亲尽而毁",为新去世的王按昭穆序位立新庙,总之,这七庙是三个永恒的庙和四个依次迭毁又新建的庙组成.昭穆所序的就是世代辈分.确定昭穆对王位继承有重要作用,可以尽量排除旁系夺嫡宗,因为兄弟相继做王的话,昭穆相同但庙就不好摆,左右横排相对的是父子,纵列相连的是祖孙,兄弟关系是无法表示的,只能取其一.如果嫡长子一系断绝,只能从下一辈的男性宗亲中挑选血缘最近的,一般就是崩王的侄子,算做
5、过继给嫡派做后嗣理学对宗族制度的影响秦汉以后,宗法之制虽有所变革,但统治者为了维护等级的尊严,依然突出立庙的贵贱之别。北宋中叶以降,宗法制度又发生较大的变化。民间的家族组织已试图冲破旧有官方宗法制度的桎梏。礼不下庶人理学家正是重建民间家族制度的积极倡导者和身体力行者。在“宗子法废”、“谱牒又废”的局面下,中原理学家张载、程颐率先主张恢复古代的宗法制,主张在家族内部设宗子,建家庙,立家法。张、程虽强调简别大小宗,但跟旧有宗法制已差异较大。如程颐有关祭祀始祖及四代以上先祖的设想,实际上取消了贵贱之间在祭礼上的差别和对民间祭祀代数的限制。张载程颐朱熹设计了一个“敬宗收族”的家族组
6、织模式,即每个家族内须于正寝之东设立一个奉祀高、曾、祖、祢四世神主牌片的祠堂四龛。初立祠堂时,计现田每龛取二十分之一以为祭田,新尽则以墓田,宗子主之,以给祭用。朱熹具体提出了民间家族制度的结构形态的主要内容:祠堂、族田、祭祀、家法、家礼、族长等朱熹特别强调“庶民祭于寝,士大夫祭于庙”,“庶人无庙,可立影堂”如何实践:《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载:朔望,家长率众在谒祠堂毕,出坐堂上,男女分立堂下,击鼓二十四声,令子弟一人,唱云:“听!听!听!凡为子者,必孝其亲;为妻者,必敬其夫;为兄者,必爱其弟;为弟者,必恭其兄。听!听!听!毋徇私,以妨大义;毋怠惰,以荒厥事;毋纵奢侈,以干天刑;
7、毋用妇言,以间和气;毋为横非,以扰门庭;毋耽曲糵,以乱厥性。有一于此,既损尔德,复隳尔胤。睠兹祖训,实系废兴。言之再三,尔宜深戒。听!听!听!”众皆一揖,分东西行而坐。复令子弟敬诵孝弟故实一过,会揖而退。唐以前家族修谱意在别流品、备选举、通婚姻。宋以后,家族则希望通过修谱来强化对族众的宗法伦理驯化,实现尊祖、敬宗、睦族、收族,甚至是有效控制族众的目的。张载强调了“明谱系”对维系血缘宗法乃至收摄天下人心的功用:“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古人亦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