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宗法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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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宗法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篇一:浅析中国古代宗法制度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浅析中国古代宗法制度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摘要】中国古代社会是一种宗法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宗法结构不仅是历代帝制王朝正统法律理论的学说,也是帝制王朝法律运行的实践。(1)宗法制度与观念同样渗透在全部社会结构中,是社会结构的主导精神。(2)了解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是我们了解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了解中华文化传统的一把钥匙。许多我们一直感到难以说清的重大思想认识问题,往往都能从中找到答案。  【关键词】宗法制度、含义、特征、影响  一、宗法制度的含义  所谓宗法制度,是指一种以血缘

2、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则。  (3)中国的宗法家族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私有财产已经产生,父家长支配着家庭成员。父家长去世后,其权力和财产需有人继承,这就要求有一个继承程序。于是,宗法家族制度应运而生。此时,部落联盟首领的职位一般由各部落首领协商推选产生,历史上称为“禅让”,如传说中的尧传舜,舜传禹。禅让制是原始的民主制形式。但到了夏禹死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禹死后,其子启继位,从此把禅让的官天下变成了传子的家天下,建立

3、起了中国古代第一个奴隶制王朝。从政治制度和文化精神而言,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转折。此后,王位世袭成为制度,或弟继兄位,或子继父位,达4000年之久,在世界各国历史上绝无仅有。宗法家族制度也因此更加根深蒂固。  二、宗法制度的特征  第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由若干个具有亲近的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一个家族。若干个出自同一男性祖先的家庭再组成一个宗族。《尔雅·释亲》中,把同一高祖父传下的四代子孙称为宗族。同一宗族的成员,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姓氏,在一定意义上有共同的财产,参加共同的祭祀,死后葬于共同的墓地。异姓乱宗是宗法家族社会的大忌。古代许多宗族规定

4、不准异姓冒姓收入族谱。如《陇西李氏续修族谱·例言》规定:“随母子,数岁来,带孕子,数月生,及义子,赘婿,皆异姓也,原非一本,例禁概不收入。”如族中有人无生育,或有女无子,需过继立后的,要求只能过继本族同辈子弟,“不得抱养异姓之子,以致紊乱宗族”(寿州孙氏家规)。所以,直到解放前后,我国许多地方无子之男性,一般将兄弟或堂兄弟之子过继立后。在历史上,异姓收入家谱的也有,但这往往被看作是对被收入者的一种赏赐。古代还有皇帝或诸侯为奖赏有卓著功勋之人,赐其与皇上同姓的现象。  第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这种尊卑关系主要表现为近尊远卑,嫡尊庶卑,长尊幼卑,男尊女卑。所谓

5、近尊远卑,即直系尊,旁系卑。早在商代,商王祭祖时,对父、祖、曾祖等直系先王的祭品,比对伯叔父、伯叔祖等旁系先王要丰盛得多,祭的次数也多得多。到西周时,大宗、小宗之分十分严格,大宗的地位明显高于小宗。嫡尊庶卑,起于嫡庶之制形成之时。即在多妻制的情形下,区分作为法定配偶的正妻和众妾身份上的尊卑,并从而规定正妻所生的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嫡”,即正妻所生为嫡;“庶”,即妾所生为庶。嫡子地位高于庶出,在古代几乎不存疑问。西周春秋时,宗族长即宗子,是全族宗奉的对象,地位很高,有许多特权,能当宗子的只能是正嫡。所谓长尊幼卑,在不同辈份中,长辈高于晚辈。古人提出“孝为百善先”

6、,这里的“孝”,不仅是今天我们讲的孝道,而是要唯父、祖之命是从,  晚辈没有任何发言权。司马光在家规中曾提出:“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之……若以父母之命为非,而直行己志,虽所执皆是,犹为不顺之子。”直到解放前夕,许多地方还保存着晚辈向长辈早问好、晚请安的习俗。在同辈中,兄尊于弟,尤其是长兄,父亲死后,长兄即是父亲的化身,统管家庭成员。古人提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将修身与齐家、齐家与治国联系在一起,进而将宗法制度与国家的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由强调尊崇父权发展到强调尊崇君权,称皇帝为“天子”,“君”,生而高人一等,大臣自称“微臣”、“奴才”

7、,普通百姓为“布衣”,“贱民”,等级森严。男尊女卑,在父系氏族社会,妇女的地位即已明显下降,到宗法社会,妇女的地位就更低了,已成了男人的附庸,完全处于从属地位。妇女无继承权,无论是权力还是财产。妇女要“三从”、“四德”。所谓“三从”,即“幼从父兄,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即“德、言、工、貌”四方面的修养。尤其是在宋明理学兴起后,理学家们提出“夫为妻纲”等,妇女的地位更趋低下。(4)有的家族规定,妇女要“孝事公姑,和处妯娌,顺相丈夫,女工习尚,中馈勤白力,慈剑贞洁”,“不幸寡居,则凡心铁石,白首冰霜”。所以,古代寡妇很多,立了不少所谓贞洁牌坊。相比之下,男

8、人三妻四妾,也十分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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