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942766
大小:74.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9-23
《食品接触陶瓷制品法规及协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欧盟市场技术法规目前,欧盟共有成员国27个,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芬兰、丹麦、希腊、瑞典、西班牙、比利时、爱尔兰、葡萄牙、奥地利、卢森堡、波兰、捷克、匈牙利、马耳他、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浦路斯、立陶宛、拉脫维亚、爱沙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在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同时,欧盟及其成员国也不断加强对其各国技术规章的协调,不断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欧盟技术法规。欧盟国家是最先意识并研究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家,近年来,欧盟制定并颁布了大量技术法规和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欧盟
2、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科学技术的优势,以及强大的基础研究力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在食品接触材料尤其是对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方面,欧盟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具体的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条例,它具有基础条约的实施细则性质,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二是指令,它是要求其各成员国把有关立法纳入欧盟法律的条文,是对成员国乃至成员外的所有进口国具有约束力的欧盟经济技术法律;三是决定,它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适用于个别、具体
3、、确定的问题。在欧盟三个类别的技术法规中,指令占有主导地位,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的,只有很少部分以条例或决定等形式出现。欧盟1960年初至1985年发布了近300个“旧方法指令”,1985年以来发布了25个“新方法指令”,涉及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的领域,这些指令包括与食物接触的日用陶瓷制品领域。所有这些构成了以指令为核心的技术法规体系。欧盟是在总结20多年来制定、实施“旧方法指令”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重新修订或制定“新方法指令”的。“新方法指令”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
4、模式:一是欧洲协调标准支持;二是合格评定程序保证新方法指令的正确实施;三是各成员国指定机构依据新方法指令要求对产品进行评定,保证产品投放市场前符合新方法指令的要求;四是加贴CE标志证明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要求;五是国家主管机构负责对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欧盟的技术法规充分发挥了保护本区域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1>2005/31/EC号指令:2005年4月29日,欧委会发布了2005/31/EC号指令,该指令对欧委会84/500/EEC指令中《关于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分析方法标准的采纳和执
5、行声明》的要求进行了修订。之后有的报刊、网站刊发的文章,将该指令错误的理解为与食物接触的日用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的限量由4mg/L、0.3mg/L,加严到0.2mg/L>0.02mg/L,引起了许多国内日用陶瓷生产企业的恐慌。其实2005/31/EC号指令仅对分析方法、检测设备和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合格声明等方面,在4/500/EEC指令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对与食品接触的日用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限量并未进行任何修改,仍采用原来标准。但2005/31/EC号指令在继续执行原来限量标准的前提下,增加了
6、如下要求:——要求根据欧共体1935/2004号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与食物接触的日用陶瓷生产商或供应商的产品应提供合格声明,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合格声明应包含如下内容:1)陶瓷最终生产厂家和欧盟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2)陶瓷制品的特征(名称、货号、花号等);3)声明的日期;4)声明日用陶瓷制品符合2005/31/EC号指令和1935/2004号条例的相关要求。声明要体现所有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操作都与食物接触产品的规定相符合,必须使检查实施机构了解到制造商或进口商得出这一结论的可靠性。——欧盟国家的主管当
7、局有权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提供证明陶瓷制品符合铅、镉溶出量限量的文件,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提供相关的测试分析报告等信息。不与食物接触的装饰用工艺美术陶瓷,应冇明确标识。如标注或永久标注’‘工艺品,不能盛装食物"等。-84/500/EEC号指令提供了一种铅、镉限量标准、分析方法。但先进的科学技术已经在该领域得到发展应用,2005/31/EC号指令采纳了2001年3月8日欧盟发布的2001/22/EC号指令中官方控制食品中铅、镉、汞和3-MCPD含量的取样分析方法的规定,并制定了必须遵照该分析方法的要求。在84
8、/500/EEC号指令中只规定了仪器分析方法单一检出限(铅为0.1mg/L、镉为0.01mg/L)的基础上,增加了定量下限或称检测低限:铅为0.2mg/L,镉为0.02mg/Lo另外还规定了仪器分析方法的回收率要达到80%〜120%的要求,上述要求并不是很高,是欧盟为完善该分析方法做出的补充。——2005/31/EC号指令规定各成员国最迟到2006年5月20日应该依照此指令确立和公布对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从2006年5月20日起,允许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