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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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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 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
6、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 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 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
7、、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
8、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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