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伤害案件办理的误区及预防对策

浅谈伤害案件办理的误区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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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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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伤害案件办理的误区及预防对策浅谈伤害案件办理的误区及预防对策目前,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呈逐年增多之势,由于伤害案件大多与邻里纠纷、家庭财产纠纷、买卖纠纷或其他个人利益纠葛在一起,为伤害案件的查处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导致此类案件调查取证难、办案期限长、处理结案难、结案后遗症多,不仅牵制了大量警力,而且如果处理不当极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引发信访投诉,甚至引发不安定因素,导致命案的发生。因此,强化伤害案件的办理技巧、规范其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法信访案件的产生、防止命案的发生。一、伤害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误区不及时,取证不及时、不全面。近来,受金融危机影响,因民间

2、纠纷引起的聚众斗殴案件日趋增多,因现场出现的人多.场面混乱,民警接处警中先期取证难度大,再加上民警出警不及时,证据意识淡薄等因素,使得案件不能及时取证或证据不全。一是忽视现场勘验。不少民警到达现场后,只顾平息事态,或认为必须等法医鉴定出来后再立案调查,未能按照“快速处警与取证同步''的要求,没有做现场调查笔录,更别说勘验现场。对双方的最初伤情.作案工具不能及时固定和提取,导致出现串供、拒绝作证等等情况。这使一些案件取证不全面、不准确,尤其是地处复杂场所的案件,流动人口比较密集,如果对目击证人不能及时形成笔录,时过境迁就很难再取得有力证据,陷入犯罪嫌疑人不供述,只有受害者指认的僵局,致使

3、案件事实不清难以认定。二是固定证据不全。由于事发突然或现场混乱,很多受害人或是说不清怎样受伤、是谁致伤,或是案发后双方当事人为推脱责任陈述不实或故意隐瞒事实,对办案民警只说对方打伤自己,对方拿的什么工具、打在自己何处、打了几下说的很清楚,但对自己如何打别人、别人的伤是怎样形成的,不是说不知道就是说忘了,或者在民警问到关键处时,就主动推卸责任。尤其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等群殴案件,双方人数较多且往往素不相识,不对参与人准确定时定位,不对他们的衣着和体貌特征,尤其是身体的特殊标记(纹身、残疾)、所持的作案工具、交通工具等详细调查并用辨认笔录予以佐证,以后则难以固定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三是

4、群众报案不及时。案件发生了很长时间后受害人才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这时违法嫌疑人拒不供述,又因缺乏旁证,使案件真假难辨。即使有证人看见,因为怕得罪人,拒不向公安机关讲真话,或者避而不见,不愿作证,造成很难取得有价值的证据。误区二:审讯无技巧,笔录不规范。办案单位没有明确主、协办民警,办案人员审讯时抓不住关键问题,制作笔录不规范,不能突出重点。一是主办人对案件无清晰的工作思路和明确的工作目标。在没有吃透案情的情况下就简单地给协办人分配工作,导致协办民警应付差事,认为把笔录做完就完成分配的任务,对于所做的笔录同案情有何关联就不过问,甚至作出相反的笔录。二是办案人业务知识不硬。办案人在审讯时

5、不能通览所有材料,审讯时心中无目标、无底气,不懂如何利用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迫使其如实供述,而是把审不出结果归结为“不让打怎么能审讯仁“现在都人性化执法了怎么审讯''等片面的说法。当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拒不承认时就束手无策了,对需要重新查证的证人也不重新询问,不会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中找出矛盾点,导致笔录中矛盾丛生,使笔录丧失证据作用。三是询问、讯问笔录不规范。民警只要求双方当事人叙述案件过程,涉及到案件的关键情节,如受伤部位、如何击打、参与的人数等询问、讯问不到位,描述不规范。例如:笔录中只是模糊地写上“违法嫌疑人与某某胡拉到一起J不能详细地询问、讯问是怎样打击的,打击的

6、部位、次数及当时的后果。误区三:不能正确使用伤情鉴定。第一,很多民警在办案的时候不带着鉴定去分析案情,不把鉴定拿到案情中分析形成伤情的原因.可能性.背景、环境以及形成伤情的工具是否同案情吻合,是否同案件的供述存在矛盾。第二,是没有鉴定不处理,处理打击不及时。个别案件的主办人,为了定性准确、把案件“办扎实",鉴定结论不下来不予查处案件,致使案件当事人离开本辖区,以至于长时间抓不到犯罪嫌疑人,造成受害者上访告状的事件。误区四:打击力度不大,法律效果不好,调解工作不严不实。在办理伤害案件中,民?不能准确把握案件性质依法处理,个别案件调解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是打击力度不

7、大。伤害案件受理后,有的办案民警不注意分析案件性质,便急于做出调解处理,甚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报复行凶等性质较为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也按照一般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来调解处理,大大减轻了对伤害行为的打击力度,削弱了法律效果。二是调解不实。不少民警在调解工作中方法简单、粗暴,既不了解案件的实情,也不按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注重依法调解,不依法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注:调解依据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忽略了对双方进行法律教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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