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资料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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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談個人資料保護法◎李志強近年來詐騙案件幾乎每天占據媒體版面,不法集團之行徑更爲全民所痛惡。多數人在驚恐之餘,不禁納悶,爲何歹徒對其個人甚至家庭狀況能夠瞭若指掌,進而質疑個人資料是否因公務機關或金融機構等單位洩漏所致。不僅如此,民眾透過網際網路輕鬆掌握便利生活的同時,也擔心相關資料會被不當蒐集利用,甚至洩漏牟利,導致日後飽受詐騙抑或推銷之困擾。有鑑於此,我國特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期能藉此補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不足,俾能更加周延地保障人民之權益。本法施行日期雖尙待行政院公布,然影響層面廣泛,不單是公務機關、公司企業,甚至一般民眾都應有正確之認識,以便提早因

2、應°nbH爲使社會大眾宁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法重點'以及其與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差異,以下擇要說明之。貳♦修法重點若檢視舊版個資法條文,不難發現其規範主體在非公務機關部分僅限於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大眾傳播業等八種行業'及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而無法拘束一般行業和個人;保護之客體亦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故不包括非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可見對於保護個人資料之效果顯有不足。因此,法務部於90年間‘即積極硏修84年8月11日公布實施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舊版個資法),除整合國內學界及

3、實務界之意見,同時參酌各國立法例外,並經召開多次公聽會與硏討會及朝野協商,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新版個資法)。新版個資法共計56條,不僅擴大適用對象及保護範同時也提高處罰額度。修法重點及內容如下:・普及適用對象新版個資法之適用對象分成兩類,一種是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另一種是非公務機關,指前述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可見本次修法將適用對象普遍擴及所有公民營機關及個人,而有別於舊版個資法所列舉之行業。二・擴大保護客體爲落實保護個人資料之目的,新版個資法於第1條即開宗明義地揭示本法之目的是規範個人資料之

4、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而非侷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所謂個人資料'乃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7生生活7建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其範圍非常廣泛。三・明定使用原則依據新版個資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原則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爲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而爲保障當事人權益,新版個資法載明下列原則:(一)告知義

5、務新版個資法第8條規定,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除符合得免告知情事者外,均須明確告知當事人蒐集機關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方式、當事人之權利,以及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等相關事項。同法第9條則規範,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除屬得免告知情形者外,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即第8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事項。爲保護個人資料,同法第54條特別規定,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法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爲告知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逾期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依法論處。有鑑於此,不論是處理民眾資料

6、的公務機關或者是存有成千上萬筆用戶資料的企業而言,俟新版個資法一旦實施即須依限告知。(二)書面同意爲落實尊重當事人意願之精神,新版個資法設有當事人書面同意之規定,並將其列爲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合法要件之一。此須注意者,依新版個資法第7條第1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係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爲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另依同法條第2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對其個人資料爲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謂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

7、,單獨所爲之書面意思表示。此即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個人資料之書面同意,應獨立作書面意思之表示,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由此可見,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其書面內容視是否特定目的之利用而有所不同。(三)特種資料新版個資法第6條係參考歐盟之規定,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列爲特種資料,除符合法定要件外,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藉此避免部分醫生以名人病歷來宣傳其個人醫術之不當行爲。(四)排除適用從上開說明可知,自然人對他人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爲雖屬限制範八、、爲避免因而限制了個人日常生活中合理的利用行爲,新版個資法於第51條特將「自然人爲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

8、,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j以及「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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