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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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生育权性质及其冲突解决【摘要】生育长久以来成为夫妻生活中至关重要的部分,甚至被认为是婚姻的一项重要职能,即“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近年来,夫妻之间因为价值观及个体利益的差异,甚至对婚姻信心的缺乏,在生育问题上并不都能取得一致意见,从而引发各种纠纷及争讼。权利冲突是法理学上的一个命题,国内外一些学者对权利冲突的定义、产生原因、实质、协调原则和解决途径已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能否将权利冲突的理论从法理学纯理论的研究移入到具体的权利一一生育权的范畴,来协调因生育权

2、而引起的冲突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关键词】:生育权基本人权人格权法律保护一、生育权的性质(一)、生育权的概念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自由权利,生育自由,夫妻平等权利,生殖健康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木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二)、生育权的性质1・合法婚姻内夫妻共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该观点认为,主育权属人身权,具体应进入身份权范畴

3、;生育权应由夫妻共同享冇,它是夫妻共冇权。这种观点认为生育权是一种夫妻身份权,这是可取的。但说是夫妻共有,却有点说不过去。因为人身权无法强制实行,因此在一切人身权上规定的共有是荒谬的。同吋我们也不能因为一个权利需要和别人合作才能实现,就说这个权利是和别人共有的。2•只有女性才享有的一种权利。该观点认为,女性受孕,才真正地使生育成为可能性,而这个阶段女性的身体与生育意愿使其成为唯一的生育主体,正是因为权利本身不允许任何支配他人的身体的权利存在(除非自卫),男性的生育权在理论上是不存在的;生育自由只有女性自己才是身体的主宰,是

4、生产力发展给予女性的机会。显然,这种观点把生育权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即生育权是女性在受孕以后是决定生还是选择堕胎的权利,说白了就是堕胎权。堕胎权当然为女性专有。因为这时,胎儿是孕妇身体的一部分。男性不可能强制女性堕胎。否则会侵犯女性的身体和人身自由权。堕胎权己在我国取得合法地位,也为女性所享有,这已人所共知。但把生育权只限制在堕胎权这一种权利之内,却未免混淆了两者是包含关系的逻辑事实。因为,生育权包括生育的口由和不生育的口由方面,生育的口由中包插:决定何时生育权、决定子女数量权、决定生育间隔权、生育方式选择权等,不生育

5、的自由包括:权利人可选择避孕、堕胎、绝育手术等方式决定并实施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同时这种观点也不符合社会现实和各国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内,没有人会认为生孩子是妻子一个人的事(权利)。即使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了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口由。这也不成为生育权只为女性所独享的理由。因为这一条主要是针对旧屮国妇女没有生育权,只是被视为传宗接代的工具而立的,其立法口的在于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生育权,而非排斥男性的生育权。3.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格权。该观点认为,生育权属于一•种人格权,因为它

6、是一种人与生俱來的权利,生儿育女不仅是人类延续的前提,也是口然人最基木的精神需求,因此,它和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一样都是人格主休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天赋权利,并不只与特定的婚姻身份关系相关联。该观点认为:第一,把民事主体和自然人混为一谈,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第二,人格权是每个人平等享有的,与生俱有的。现代社会,几乎每个国家的立法都保护它。人格权是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的。不可能一些人享有,而有些人却没有。而主张生育权是人格权的学者又认为,公民的生育权受年龄、有传染性疾病的等条件限制。这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白

7、然人的人格权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人享右,一些人却没有。这岂不是要推翻自然人人格权平等的结论?这显然在法理上说不通。这种理论的缺陷在于混淆了人格权与人权的区别。4•生育权是合法婚姻内夫妻各自享有的一种身份权。笔者认为,在民法上规定的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下的夫妻个人权利。二、夫妻生育权的冲突何为权利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同样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之间,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生育权冲突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对舒服生育无法达成合意的情

8、况,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丈夫不想生育而其中因为身体、年龄或为维系感情等各种原因而坚持要生育;另一类是妻子拒绝生育而丈夫坚持。对第一种情况,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同结果。有点丈夫最后迫于压力或其他原因最后接受了生育的事实。有点则坚持不接受,最后离婚了结。颇有意味的是,大多数学者及公众认为,如果能证明丈夫去世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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