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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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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区别于普通争议案件的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有明显的倾向于劳动者的趋势,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而言,用人单位占有绝对的优势,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面对实力强大的对手,无疑会受到权益的侵犯。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很强的国家干预性质,所以证据的提供不应只凭借当事人的提供,法院也有义务亲自调查。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关系是平等与不平等并存的。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指挥、支配的权力。也就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隶属性。虽然在工作上不平等,但是在法律上合同双方是平等的。
2、所以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争议时,法律上会有偏向于劳动者一方的倾向,以此尽可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民事争议案件最明显的特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资料,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有些对于劳动者至关重要的诉讼证据很难从用人单位那里取得,而且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取得诉讼的胜诉,往往藏匿或者不提供劳动者所需要的证据,劳动者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从用人单位那里获得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致使劳动者败诉,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正是因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特点,以及劳动者举证困难的因素,所以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与
3、普通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是有区别的,这样就导致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原则:(一)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其中的规定,该规定的意思是,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在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自身特点,如果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适用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原则,对劳动者就显得不公平,旷工辞退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即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
4、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可以被辞退的法定情形并且用人单位在制作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应该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及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书写的理由与劳动者实际存在的情形不一致,则用人单位亦存在法律风险。(四)》程序性要求如下:首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否则支付赔偿金,课本P105页脚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其次,用人单位还应该
5、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书面送达劳动者本人。就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案件而言,无论是劳动仲裁委还是法院对于解除条件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都采取对用人单位相当严格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应慎重处理拟以前述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避免对该等条款作出宽泛的理解或解释,以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无法完成司法机关分配的举证责任,并进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使企业自身的利益与劳动者的利益均受到损害。加班工资劳动者须承担提供加班的初步证据责任,这里的初步证据不要求具有很高的证明力,有一定的证明力即可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劳动者提供加班的初步证据后,用人
6、单位应承担关于该加班的具体情况的法律举证责任,否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加班时应注意保存这些加班证据:加班申请表、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等书证,也可以是视频照片、电子邮件、电话录音、手机短信记录等其他证据。因此,该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其实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一种再分配,某种程度上使他们之间的利益博弈更加合理和公平对加班工资的争议主要是加班事实是否存在,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举证中存在困难,因此,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举证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不应过分苛求,只要劳动者能提供具有加班事实的初步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如其他劳动者
7、的证言、交接班记录、往返单位的交通费收据等。在劳动者对加班事实提供初步证据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的主要责任。但由于加班具有随意性、隐蔽性、模糊性的特点,劳动者对加班事实举证困难,应尽量保存有关加班的相关证据。如果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可以反映劳动者加班的事实,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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