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荣民总医院劳工工作规则

高雄荣民总医院劳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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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工囱g訂定:高雄市政府881011高市府勞二字第31860號函同意備查高雄榮民總醫院881104高總人字第8807902號函轉發第一次修訂:高雄市政府950921高市府勞二字第0950048914號函同意備查高雄榮民總醫院951011高總人字第0950011733號函轉發第二次修訂:高雄市政府980311高市府勞二字第0980014488號函同意備查高雄榮民總醫院980317高總人字第0980003105號函轉發第三次修訂:高雄市政府1011116高市府勞條字第10138448900號函同意核備高雄榮民總醫院1011127高總人字第1010019547號函轉發第四次修訂:高雄市政府10304

2、02高市勞條字第10331231600號函同意核備高雄榮民總醫院1030414高總人字第1030005910號函轉發第一章總則■裝一、高雄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健全經營管理制度,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促使勞雇同心協力發展醫療業務,依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有關法令,並參酌本院工作環境與特性訂定本規則。二、本規則所稱勞工,係指依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技工、工友(以下簡稱工友)及本院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作業要點進用之契約人員及依專題研究計畫研究助理人員作業要點進用之研究助理人員(以下簡稱契約人員L本規則所稱勞工不含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

3、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及契約醫師。三、凡本院所屬勞工,除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勞動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悉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第二章僱用關係四、五、本院勞工之進用應在年度預算經費員額內進用之。本院得依業務需要及工作性質,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有繼續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前述契約均依勞基法第九條及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本院勞工之甄選作業程序,依行政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本院有關規定辦理。七.凡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本院勞工。(一)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者。(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結案者。(三)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四)吸食麻醉藥品或毒品者。(五)參加非

4、法幫會,經司法機關認定者。(六)經本院體格檢查不合格,致不能勝任工作者。(七)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有傳染之虞或其他重大疾病致不能勝任工作者。(八)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勞工與本院雙方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有關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勞工)。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計畫主持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在各該長官、計畫主持人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工友之僱用並依工友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辦理。八

5、、應徵人員經甄選合格於接到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及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如未於通知之時間、地點辦理報到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九.本院僱用之勞工除特殊情形經核准免予試用者外,一律先經試用三個月,經試用考核不合格者,即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基法第十一條、十六條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薪資發至終止勞動契約日為止。十、新進人員於簽訂勞動契約及職務派定後,不得以任何藉口要求調整其他職務。勞工於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十一、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隨時指派人員接受專長訓練,如無具體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十二、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院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發給資遣費:(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

6、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院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本院負責人、負責人家屬、各級正、副主官(管)、管理人員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同仁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本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醫療器材、藥品、機器、工具、零件或其他本院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院技術上、醫療上之機密或散佈不利謠言,致本院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滿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以下所列情事視為違反勞動契約或本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一)圖謀背叛國家,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二)涉及貪污案件,

7、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三)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及單位聲譽者。(四)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五)違抗命令不聽指揮、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六)工作疏忽致生嚴重意外事故或重大災禍者。(七)有吸毒或強盜、搶奪、竊盜、侵占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八)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行為,情節重大者。(九)一次記二大過或一年內功過相抵(前功不得抵後過)累積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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