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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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祁阳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和乡镇(以下简称城镇)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

2、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第五条县房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社区应当明

3、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表彰和奖励范围。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第七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供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第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

4、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它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第十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户口属龙山、长虹、涪溪街道办事处下辖的王府坪、沿江路、白竹湖、望涪园、新兴路、平安街、人民西路、芦家甸、九塘冲、宝

5、塔街、龙山、邵家岭社区中的城镇居民户口且满一年以上;(二)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拥挤户(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2m2)o租赁补贴发放的标准:结合我县房屋市场租赁价格,确定补贴面积为每人12m2,补贴资金为1人户每人每月每n『补贴3元,2人户2.5元,3人户及以上2元;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100元,每户保障人口数以户口薄登记的直系亲属为准。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2m2的。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

6、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二)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000元且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等财产低于8万元;(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必须达两年以上;(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由街道办事处统一送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规定程序统一向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并由办事处

7、统一送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对在开发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由房地产部门负责审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第十四条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一)居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8、,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二)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应当自收到初审(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审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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