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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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陵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r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J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永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1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和乡镇(以下简称城镇)保障性住房的配租、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出租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

2、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区房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承担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民政、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各乡镇办

3、事处、区直相关单位年度社会经济发展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第二章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第七条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已入住廉租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核定面向低收入住户的租金标准执行。第八条零陵区保障对象的住房、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以及保障面积和租赁补贴的具体标准的确定,参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三

4、章申请与审核第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第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

5、生活的人员。2、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危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3、申请家庭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两项指标均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居民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1、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籍,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五年。2、在申请

6、地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3、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1、外来务工人员需持有我区城镇居住证。2、在申请地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3、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四)企业为无房员

7、工、外来务工人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区房产局备案后执行。我区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优先安排。第十一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在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

8、职工申请。第十二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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