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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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等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住房。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以及配租、租后管理

2、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三)符合上述条件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同时应根据本

3、地实际,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对申请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要建立和完善

4、相关部门收入审核联审联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规范受理流程,严格收入审核:(一)申请家庭如实填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三)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

5、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四)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低保证明以及受救济等情况;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应提供股票信息;保监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第八条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参考标准为:单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集体

6、宿舍或者小套型;子女未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小或者中套型;子女年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中或者大套型;4人(含)以上家庭,配租中或者大套型。大、中、小套型面积标准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住房保障能力确定。第九条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审核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上报上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第十条申请家

7、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第三章分配和出租第十一条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管理。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市、县政府网站和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计划的,应在本级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整信息。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筹集并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一由项目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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