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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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10—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

2、明、结果公平公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的分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包括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租赁补贴分配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包括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分配。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公平分配、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层级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

3、核查、退出制度。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将分配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收入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市(州)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社会保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

4、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及定期核查等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第八条—10—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或县级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保障能力和实际保障需求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近期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40%确定,原则上不宜超过13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50%确定;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则上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具体保障方式由申请人根据以下原则,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自行选择:  (一)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坚持保障对象自愿申请的原则,重点面向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保障家庭,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原有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和在待改造棚户区居住的保障家庭,可以用原有住房按面积置换按份共有

6、产权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原有住房交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置。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重点保障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按本办法规定,经审查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在申请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应当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采取实物配租方式,首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工和引进的专业人才,并逐步为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二)家庭收入情况的申报

7、材料;—10—(三)家庭住房状况的申报材料及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五)依据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后,相关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准:(一)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需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  (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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