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书、判决书、判决书法理分析、证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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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公诉书.判决书(各一份,与辩护提纲案由一致)公诉书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京东检经诉字(2006)第108号内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被告人安x,女,32岁(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泌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五里王村委万x;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安x于2006年9刀间,当得知其丈夫宋xx因在公交车上结伙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抓获后,为使宋太峰逃避法律制裁,通过倪XX(另案处理)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预审

2、处该案承办人XX、史x(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安爽于2006年9月28口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安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安人员财物,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安x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木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对被告人安爽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笫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

3、监督职责。公诉人:丁XX、何X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由东城区刑事判决书(2007)东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x,女,32岁(1974年10刀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泌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五里王村委万x;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6年9月28口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F1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经诉字(2006)第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x犯行贿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木院提起公诉。木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安爽到庭参加

4、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爽于2006年9月间,当得知其丈夫宋xx因在公交车上结伙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抓获后,为使宋XX逃避法律制裁,通过倪XX(另案处理)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预审处该案承办人程XX、史x(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安x于2006年9月28口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安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商银行北京石门支行出具的帐户历史明细清单、个人业务凭证、被告人安x的身份证明材料,证人倪XX、程XX、史X、耿XX、王XX、杨XX的证言,被告人安X的供

5、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X为谋取不止当利益,给予公安人员财物,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了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安X能够口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木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对被告人安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安x犯行贿罪,判处冇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ri起计算。判决执行而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口折抵刑期一口,即口2006年9月28口起至2007年

6、5月27H止)。如不服木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I•日内,通过木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狄XX二00七年一月十日书记员姬XX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冇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止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冇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冇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四、判决书法理分析.证据分析被告人干

7、某犯盗窃罪一案宁波市勢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甬鄭刑初字第13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鄭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干某,女,1969年3刀1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为宁波市海曙区,现住宇波市鄭州区咸祥镇。2006年11月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郵州分局行政拘留十R;2012年9月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郵州分局行政罚款110元;2012年11月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郵州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H被宁波市公安局鄭州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鄭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勢检刑诉[2013]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8、人干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F1向本院提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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