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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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借款合同判决书  篇一:借款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法官: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19

2、7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许花玉,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以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借款合同判决书  篇一:借款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法官: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

4、,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许花玉,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以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5、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XX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

6、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元,借期12个月,每个月还本息元,12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至XX年5月7日止,欠本金元、利息元未还(含已逾期借款本金元)。故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元(扣除XX年5月18日还借款本息6000元);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

7、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均未予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经审理查明,XX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元,借期12个月;3、还款

8、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个月还本息元,12个月还清;4、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应在每月还款日当天16时前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指定的帐户,由原告扣收当月应还的贷款本息;5、被告朱昌奎、欧香红对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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