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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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借款合同判决书  篇一:借款合同判决书分析  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整理)  案情  1993年3月5日,被告王振民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期限为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期限为抵押借款合同判决书  篇一:借款合同判决书分析  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2、(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整理)  案情  1993年3月5日,被告王振民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期限为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期限为6个月,同时,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经评估为45万元的坐落于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北侧的办公楼一栋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当日签订了编号为940

3、066号财产抵押契约,约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被告应用其他资金归还等内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单。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多次讨要,被告对第一笔借款归还了部分本息,截止XX年11月28日,下欠本金万元;对第二笔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形成万元的不良资产。XX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万元及利息万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截止XX年3月20日,本案债权本金为万元、利息万元,共

4、计万元。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依法转让,并于XX年9月8日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偿。XX年9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庭审调查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愿支付原告40万元,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王振民与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XX)陕民初字第708号  原告:王振民,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2日,身份证号:

5、134901196705128767.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街道303号。  委托代理人:王接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平,男,生于1959年2月27日。  委托代理人:荆建国,男,生于1956年7月20日。  原告王振民诉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3年3月5日,被告因业务需要到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借款8

6、5万元,  后部分偿还,下欠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又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经多次催收仍未清偿,形成不良资产。XX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此债权依法转让原告,并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拒绝清偿。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万元,共计万元,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予答辩,庭审中辩称:一、原告所诉被告贷款两笔属实,并于XX年最后

7、收到中国工商银行的催款通知;二、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公告及原告与该公司达成的协议,本次不良资产的转让是以本金为标的,而且按中国人民银行对不良资产的五类划分,该资产属于第五类即损失类,作为损失类资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目标是8%,且根据该公司与郑州市政府、太原市政府达成的资产回购比例(%和%)情况,请求人民法院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结案。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1、1993年3月5日被告借款85万元借据一份;  2、1994年10月12日被告借款30万元借据一份;  3、1993年3月5日借款合同一份;  4、1994年1

8、0月12日借款合同一份;  5、1994年10月12日财产抵押契约一份;  6、1994年10月12日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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