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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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29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刘洋(原审被告人),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溪县仙临镇联盟村1组15号。2010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1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甫张,绰号小鬼,男,1990年7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遵义县

2、枫香镇龙王村垭上组。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7原审被告人黎训伟,绰号小飞,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霍邱县长集镇汪井村新庄组。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1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攀,绰号阿攀,男,199

3、0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陆市巡店镇刘河村8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2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少云,绰号胖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城县双涧镇王湾村王湾庄49号1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10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甫张、黎训伟、张攀、王少云、刘洋犯抢劫罪一案,依法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

4、件”的审理方式,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甬慈刑初字第8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洋,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2月1日21时7许,被告人彭甫张、黎训伟、张攀、王少云伙同郑国峰、谢宁(均分案处理)在浙江省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溜冰场附近的防汛公路上,由被告人彭甫张故意碰撞路过此处的杨仁贞,并以手机被摔坏为由向杨仁贞索赔,遭杨拒绝。被告人彭甫张、黎训伟、张攀、王少云和郑国峰、谢宁即将杨仁贞及同行的杨仁森挟持至好又美超市附近的巷子内,对二被害人拳打脚踢。后

5、被告人黎训伟又纠集了刘洋,共同对二被害人拳打脚踢,随后又采用持刀、言语威胁等手段,从杨仁贞、杨仁森处劫得人民币200余元。因嫌钱少,七人继续逼迫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并拿走其记录银行卡密码的移动电话手机1部。嗣后,由被告人彭甫张、王少云、刘洋看管二被害人,被告人黎训伟、张攀和郑国峰、谢宁到ATM机取款未成。后二被害人趁机逃脱,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彭甫张、黎训伟、张攀、王少云、刘洋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二被害人。2011年4月10日,被告人王少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少云的亲属向慈溪市人民法院交纳了退赔款人民币50

6、0元。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彭甫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人黎训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张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四、被告人王少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五、被告人刘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洋上诉提出:其到案发现场时,同案犯已经对被害人采用持刀威胁,拳打脚踢等行为,其在黎训伟的指使下踢了被害人两脚。故原审认定其共同犯罪

7、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上诉人刘洋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洋、原审被告人彭甫张、黎训伟、张攀、王少云犯抢劫罪的事实,有被害人杨仁贞、杨仁森的陈述、同案犯郑国峰、谢宁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实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打捞情况说明及照片、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退赔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诉人刘洋及原审被告人彭甫张、黎训伟、张攀、王少云亦有供述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

8、内容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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