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辩护词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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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取贷款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XXX骗取贷款罪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中心辩护观点为:被告人XXX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首先,被告人XXX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所提供的贷款手续和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手续均真实有效。且被告人也未有改变经营饲料、生猪饲养的借款用途,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2011年11月,XXX信用社找到被告人,让其贷款150万并给与优惠,条件是归还一个17万元的不良贷

2、款,被告人同意后,办理了该笔贷款,用途为经营饲料、生猪饲养。贷款分三笔发放后,被告人主动归还了购买养猪厂的借款100万元,这些借款,都是被告人XXX借来购买养猪场的。从证人XXX等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而被告人XXX购买养猪场,也是为了生猪饲养,并未改变其借款用途。因此,被告人XXX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也未改变借款用途,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其次,被告人XXX于2011年11月从XXX信用社贷款的行为,己于2013年11月贷款到期前全部还清。这与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到期后拒不还款形成逾期”的事实不符。2012年11

3、月被告人借xx、xxx>xxx的借款,将150万元贷款还清。2012年11月160xxx信用社又将150万元分三批发放给被告人。2013年11月,贷款到期后,被告人xxx与xxx信用社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借款15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办理转据手续。2011年11月-2013年11月的贷款结清。被告人xxx与xxx信用社之间2011年11月-2013年11月的借款关系解除,此贷款未对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而被告人所欠贷款是2013年11月-2014年11月的贷款,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再次,

4、被告人xxx于2013年11月-2014年11月的贷款到期后,xxx信用社与被告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XXX信用社发放贷款时,已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做了深入考察及资产评估,确认都有履行能力时才发放的贷款,贷款到期后XXX信用社只是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几次后,未通过诉讼解决,卷2第89页个人借款合同中明确记载,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如通过诉讼诉、强制执行,反而更容易清收贷款,况且被告人有固定资产,包括三层沿街门头房一处、农药厂房一处、养猪场一处,担保人XXX有自己的化工厂,XXX

5、从事生猪饲养、饲料销售,三人均由资产可供执行。因此,被告人XXX于2013年11月-2014年11月的贷款,通过诉讼更有利于信用社债权的的实现,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综上,被告人XXX没有骗取贷款罪的故意,也未有改变经营饲料、生猪饲养的借款用途,被告人XXX2011年11月的贷款,已于2013年11月贷款到期前全部还清,所以被告人XXX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辩护人:XXX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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