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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被告人,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个问题,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2、。本案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因此,被告人XXX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XXX构成组织卖淫罪,在本案当中也是老板孔令刚组织卖淫活动中帮助犯、从犯,即使孔令刚有自首情节,被告人XXX在定罪量刑上也不应高于被告人孔令刚。 2、被告人XXX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的情节较轻,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XXX从XX年7月26日才开始在刚开业的她他城市酒店工作,在XX年8月18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之间时间非常短,酒店内卖淫次数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亦未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情节
3、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请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在她他城市酒店工作期间,只是顶名管理,没有管理权,所有工作都要老板安排决定,所有的卖淫女子均是在老板招聘来后自愿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XXX不存在招聘、雇佣等组织行为。 4、被告人XXX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XXX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误入歧途。XXX在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后,追悔莫及,愿意接受法律的审判,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XXX应予以从轻
4、处罚。 5、被告人XXX系偶犯、初犯,之前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小,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的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再次投放到社会中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XXX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