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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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也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一)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目的就是要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如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权利本位等均昭示了民法对自然人的尊重和关怀。(二)填补法律漏洞因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及客观情况的难以预见性,任何法律均有许多盲区。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对这些盲区进行

2、填补。所以,许多国家正是靠发展和解释基本原则来使自己的法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的。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及界定(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特征,是民法的强行性规定。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地遵循的规定。(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私法自治,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二、意思自治原则

3、的适用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主要体现在:1.既然在契约、婚姻与遗嘱中,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如果意思上具有瑕疵,法律就应当给予救济。理解:约定优先与法定(限于任意性法律规范,而非强制性法律规范,即意思自治的合理界限,体现在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上)2.在格式合同中,因相互磋商的被否定,故在合同法中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42条):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四、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由于许多

4、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民法中的主体地位的差异,使得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在形式上与实质上脱节,民法不得不采取措施予以规制。这些规制的领域主要是:劳动法领域、消费领域等,体现在法律对于劳动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第三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上的重要的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过错责任原则理论基础可以归结如下:1.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2.最能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3.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5.最合于个

5、人主义理性。三、过错责任原则的贡献此一原则在人类发展史上的贡献主要有二:1.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2.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四、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

6、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由双方或多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民法通则》第132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四节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一、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含义私有财产权神圣,是指私人财产权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在现代社会中,私人财产之所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理论说明,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①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没有财产权,个人的自由与人格完整将无从实现;②私人财产权是

7、对抗国家权力的工具,只有对个人支配的财产赋予排除一切人(包括国家权力)的干预,人的自由意志才有一个安全的空间。二、私有财产权神圣的意义财产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基础,是人格的物化。私权神圣不是要降低公权的地位,而是把私权上升到应有的位置。在社会中,恰恰是私人的权利需要特别的保护,因为个人是社会的弱者,往往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和来自他人的侵犯。讨论: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对于保护私有财产的积极意义。第五节权利本位原则一、权利本位的含义及质疑理论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是权利体系。假如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整个体系将顷刻坍塌。

8、这一现象,学者称之为“权利本位”。二、权利本位的实质权利本位实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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