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_营业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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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营业税法第一节营业税概论一、营业税概念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与增值税的并列、不交叉关系;税率普遍较低,实行宽税基、低税率、广征收、简征管的税制设计原则。二、征税范围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外的服务性劳务三、纳税义务人(一)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个体户、中外籍个人。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2、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接受方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应税行为具体规定营业税的应税行为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有偿”,是指从受让方(购买方)取得

3、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2.水路、航空、管道和其他陆路运输的纳税人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

4、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4.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三)扣缴义务人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最终经办机构。建筑业——1.总承包人;2.建设单位(个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

5、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四、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税目税率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网吧、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使用20%的税率。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按5%的税率征收娱乐业的营业税。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营业额一般为收入全额,含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殊情况下为收入差额,允许减除特定项目金额;纳税人提供应税

6、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一)收入全额1.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

7、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关于折扣的处理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3.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二)收入差额——允许减除特定项目金额(三)核定营业额——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

8、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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