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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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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糾紛民事法律責任曾育裕博士壹、醫護人員的注意程度因醫護過失導致病人傷亡而造成醫療糾紛,除了過失刑事責任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填補病患或其家屬的損害,這種民事賠償責任的確立,將是未來處理醫護糾紛的主軸。牽涉生命、健康的人身基本權利,一旦受到不當侵害(或故意或過失),自然應當予以救濟,反射在醫護民事救濟上,就是損害賠償制度。此種植基於病人應有權利與醫護人員應盡義務的法制結構,是民事責任開展的基礎。第一節醫護糾紛的民事法律責任第三章醫護糾紛的法律責任第三章第一節目次壹、醫護人員的注意程度醫護過失的認定基本上以醫護過程中的技能與注意
2、義務,是否構成「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為前提。民事過失的學理上分類,常以欠缺注意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抽象的輕過失、具體的輕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通說認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行之,而負抽象輕過失責任。第一節醫護糾紛的民事法律責任第三章醫護糾紛的法律責任第三章第一節目次壹、醫護人員的注意程度基本上,醫護人員既以從事醫護行為為其業務,故醫護過程中的過失應屬業務過失,在認定標準上通常以醫護人員之技術水準與通常醫護人員之注意程度為判斷標準,於英美法判例上則以「平均醫師成員中之正常技術水準」為標準,在台
3、灣的司法實務上則以「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為基準,規範精神相當接近。第一節醫護糾紛的民事法律責任第三章醫護糾紛的法律責任第三章第一節目次壹、醫護人員的注意程度判斷醫護人員有無具備注意能力,自應以同一時代、同一地區的平均醫療技術為準,縱令醫療後醫療技術已改進提昇,亦不能據以認定為過失之依據。以醫師為例,一般醫師與專科醫師其注意義務即有差別,專科醫師依不同科別亦有不同注意義務。第一節醫護糾紛的民事法律責任第三章醫護糾紛的法律責任第三章第一節目次壹、醫護人員的注意程度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業性,在
4、療程中亦常有不同情況之變化,醫師有必要針對個別狀況予以適當因應,這就牽涉到醫師專業裁量問題;通常,裁量方法只要不違反醫學常識,且為醫學界公認為合理之方法,則於裁量範圍內之行為,即無過失可言。第一節醫護糾紛的民事法律責任第三章醫護糾紛的法律責任第三章第一節目次壹、醫護人員的注意程度為求醫學的進步,對於實驗性醫療行為的進行有其需要,這種醫學嘗試經患者同意及主管機關批准後,要無過失之問題,學理上此即為「可受容許之危險」理論。另一種情況,即患者病情必須為緊急救治時,由於時間限制,往往不能期待均有通常水準,自難要求與平常時期之注意能力
5、相比,是故,緊急性在醫療過失上,便成為最重要緩和注意義務的條件。第一節醫護糾紛的民事法律責任第三章醫護糾紛的法律責任第三章第一節目次貳、醫療契約的屬性狹義的民事責任是指侵權行為(民法184條),廣義的民事責任包括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責任(民法226、227條)。醫師的診療義務並非是完全治癒病人的義務,而是依病人病情儘可能予以治癒之義務,違反此義務始負法律責任。醫療契約成立時間一般認為以掛號行為完成時為準,病人向醫院辦理掛號(要約),經醫院受理掛號(承諾)後成立醫療契約。第一節醫護糾紛的民事法律責任第三章醫護糾紛的法律責任第三
6、章第一節目次貳、醫療契約的屬性醫療契約的法律性質為何?學說上有相當紛歧的看法,包括:僱傭契約說、承攬契約說、準委任契約說、委任契約說、混合契約說、無名契約說。目前實務界與學術界的多數看法則採委任契約說。醫師的主要義務為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病人進行診療,從屬義務為病情告知、轉診、手術獲取同意等義務,附隨義務如為病人保守秘密之義務是。醫院的義務包括聘用合法醫護人員、提供標準的醫療場所、確保醫院的衛生安全等。第一節醫護糾紛的民事法律責任第三章醫護糾紛的法律責任第三章第一節目次貳、醫療契約的屬性病人義務包含合作義務、遵守醫囑義務、
7、誠實告知病情義務、接受檢查義務、簽具同意書義務、接受治療義務、繳納費用義務等。醫療契約的當事人一方為醫師(自己開業)或醫療機構,如為醫療機構則醫護人員僅為醫院之使用人、輔助人,依【民法】188、224條規定,使用人有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時,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縱有指定醫師制度亦應認為病人與醫院成立醫療契約,指定醫師乃是醫院的使用人。第一節醫護糾紛的民事法律責任第三章醫護糾紛的法律責任第三章第一節目次參、請求權競合問題病人如為醫療契約之當事人,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病人如非醫療契約的當事人(成立利他醫療契約時
8、),則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病人如非醫療契約的當事人(成立利他醫療契約時),則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特殊情況如無因管理時,也可依相關規定(如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請求賠償。第一節醫護糾紛的民事法律責任第三章醫護糾紛的法律責任第三章第一節目次參、請求權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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