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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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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武汉东湖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对教学内容掌握的程度,评价学生应用与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检查与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教与学的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课程考核,教师依据标准进行,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考核。第二章课程考核的组织与管
2、理第四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及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五条课程考核中实施学校和教学单位两级考试巡查制度。考试期间,各级领导应不定期对考场进行巡视。第六条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各教学单位要分别召开全院学生和教职工会议,进行考试动员和考前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落实考前、考中、考后相关工作。尤其是要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校学生中树立“认真复习,诚信应考”的良好考风。第七条每学期的期末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进行全面的考试工作总
3、结,并以书面的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对课程考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组织和管理中的经验和成绩进行宣传和推广;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课程考核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行为及时给予通报和处理;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整改。第八条按照不同课程特点,确定课程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明确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第九条期末课程考核分为集中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期末集中考试一般定于每学期
4、的最后两周,考试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任课教师为主考教师,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需要指派。考场按照隔位就座,保持一定间距安排座次。第十条提前结束的课程考试应安排在课程结束时进行,但不得与其他考试或未结束课程冲突,考试教室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任课教师应将考试时间、地点通知到每一位学生,监考教师由考生所在学院指派。第十一条期末集中考试的课程要列入考试日程表执行,列入考试日程表的考试课程每专业每学期不超过6门。未列入期末集中考试的课程,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安排在课程结束后、全校期末集中考试以前完成
5、。第十二条教师有承担监考的义务。期末考试所需要的监考教师应根据考试的性质和学生修读人数的要求,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安排落实。在监考人员的安排中,要尽可能实行交叉监考制度。每个考室至少有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审批,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三条后勤处、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做好考场管理、水电保障、设备维修和保安值班等服务工作,以保证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顺利进行。第十四条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必须严格遵守《武汉东湖学院考场规则》以及学校其它相关规定。对考
6、试违纪舞弊行为,一律按照《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第十五条教职员工在课程考核相关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武汉东湖学院主考教师守则》和《武汉东湖学院考场规则》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有违反学校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武汉东湖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事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经申请批准缓考者,在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取得成绩后评定该门课程总成绩。第十七条考试不合格的
7、学生需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需申请重修。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前学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一)休学者;(二)一学期缺课累积超过该门课程教学学时的1/3或缺交作业1/3者;(三)在规定时间未在教务系统选定该门课程者;(四)旷考和考试舞弊者;(五)需重修但未办理重修手续者。第十九条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以及旷考和考试舞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需申请重修。学生所在学院应在考前汇总名单后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到学生本人。第三章考试命题'试卷的印制与保管第二十条积极推进教考分离,鼓励各教学单
8、位尤其是公共基础课开课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逐步建立试题库。课程考试严格按照考试规定由各教学单位安排教研室组织命题和审题。公共基础课程须由两名以上教师命题。第二十一条命题体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每门课程应拟好A、B两套试卷和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A、B试卷题目应分量相同、难度相当、避免雷同。具体规定见附1。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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