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学院人事管理规定试行

武汉东湖学院人事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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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东湖学院人事管理规定(试行)武东院字〔2015〕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人事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职工的聘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考勤、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解聘等事项均按本规定办理。第二章人员聘任第三条人员编制与招聘计划(一)学校人事部门本着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置机构,拟定人员编制,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二)学校常年招聘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50岁以下学术骨干和博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着力引进具有行业背景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双师型”教师;加大客

2、座教授的聘请力度,依托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吸纳高层次拔尖人才,设立楚天学者岗位。其他人员在编制范围内,适时招聘。第四条聘任原则(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二)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按岗取酬、合同管理的原则。(三)坚持人尽其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四)坚持对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的构成形成逐步合理的原则。第五条聘任期限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个聘任期限为4年,第二个聘任期限为3年,第二个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聘任协议的,实行“一年一聘”。第六条聘任条件(一)基本条件1.

3、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有全局意识、开拓创新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二)岗位条件1.教师岗位:(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能胜任教师工作,履行教师岗位职责。(2)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承担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技改项目者,学历可适当放宽。(3)有企业或行业工作经验。对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或行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在科研、技改项目上有成果),且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学历可适当放宽。(4)聘用退休教师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男性

4、年龄在60周岁左右,女性年龄在55周岁左右。2.管理岗位:(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有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能力。(2)应聘科职以下岗位,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应聘中层以上岗位按《武汉东湖学院副处职(级)以上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3)优秀人才和特殊岗位,年龄和学历可适当放宽。3.辅导员岗位:辅导员岗位聘任条件依照《武汉东湖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4.教辅岗位:(1)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已有应聘岗位工作经历的,学历可适当放宽。(2)具有能胜任本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实际工作能力。第七条聘任程序

5、(一)用人单位申报。(二)人事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学校审批后,向校内外公布招聘岗位信息。(三)人事部门收集应聘者求职申请、简历、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材料。(四)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要求和条件,通过审核材料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入围考核名单。(五)学校成立教职工聘用考核小组,对入围人员从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结果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副处职(级)以上管理人员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六)被录用者,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办理相关入职手续。第八条续

6、聘、解聘及终止(一)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学校对合同期满的受聘人员进行聘(任)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提出聘任意见,报人事部门备案、学校审批,其中副处职(级)以上人员报董事会批准后,续签聘任合同或协议。(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连续旷工超过2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日的;3.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5.以欺诈行为获准入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人员,可以解

7、除聘任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依照上述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法规规定

8、的其他情形。(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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