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定稿)12.20

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定稿)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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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政规发〔2011〕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镇江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月日5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在

2、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条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镇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镇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辖区(镇江新区)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业项目用地和划拨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丹阳、句容、扬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市内各类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商务、环保、审计、工商、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

3、管的主要内容:1、按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情况;52、按规定的用途和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土地情况;3、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转让土地使用权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情况;4、临时用地情况;5、根据国家、省政府、市政府的规定列入监管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现场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进行土地交付,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和建设内容、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对没有设置公示信息牌的,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第七条实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竣工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确因特殊情况,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开、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处理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划拨决定书内容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第八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示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后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可能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通知,提示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5

5、第九条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须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和监管记录。如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后再准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对检查核验合格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对检查核验不合格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对没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意见的,住建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

6、,发改部门不予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或者有违规违约记录的,经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后,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凡有不诚信记录的,限制其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新的土地交易活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二条建立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批后供应动态监管制度。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土地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5一次实际供地情况。各类农村集

7、体土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转用后,一律进入全市统一供地监管平台。第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后监管工作中,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闲置土地行为的,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实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督查机制。监察部门应对批后监管活动全程介入,对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中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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