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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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施细则为加强并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142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衡政发[2012]14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规划面积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和规费的规定》(衡政办函[20131205号)和《衡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指对依法批准已供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项目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划拨用地批

2、准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其主要工作是核查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及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二、用地资料移交1、国有建设划拨用地批准书下发或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用地、地产等部门按要求填写土地基本情况信息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送执法监察机构。执法监察机构根据所送达资料建立相应核查台账,在二个工作日内按建设项目坐落地将资料移送所在地城区分局,分局负责将土地相关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核实用地单位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的情况,实施具体监管。2、资料移送应包含以下资料:(1)土地基本情况信息表;(2)划拨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出让合同》;(3)用地红

3、线图等文件复印件。三'动态监管。城(园)区分局执法监察机构按项目坐落地对土地使用者土地利用情况应按动态巡查要求进行监管,发现土地使用者有违法、违规及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及时依法组织查处。四、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申请,同时委托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进行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测量。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应在接受委托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勘测报告》。申请人应将《土地勘测报告》和需提供的其他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资料报国土执法监察支队。执法监察支队在收到资料的二个工作日内组织用地科或地产科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建设项目竣

4、工用地验收通过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执法监察支队应尽快依法处理。处理到位后,二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书》。五、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1)竣工验收申请书;(2)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实地测量的建设项目竣工宗地现状图、《土地勘测报告》和批准用地红线图;(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土地价款缴纳凭证;(6)房地产部门测量的实际建筑面积;(7)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8)总规图;(9)规划验收合格证。六、建设项目

5、竣工用地验收起始时限2013年1月8日《衡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发布后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建设项目。七、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规费的收缴1、出现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根据2013年11月12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规划面积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和规费的规定》(衡政办函[20131205号)第四条第二款“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的规定。在该文件下发时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时,出现建筑面积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不再补缴相关规费。在该文件下发

6、后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时,出现建筑面积超规划合理误差许可范围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进行征缴;出现改变土地用途、扩大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按市政府批示我局《关于简化追缴国有建设用地“两改一扩”违规用地规费程序的请示》的规定收缴规费,并根据土地使者违约情况,按省、市《意见》、《通知》要求酌情追缴履约保证金,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执收。2、非土地使者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用地需延期开、竣工及改变《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批准书开、竣工时间的,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统一受理,执法监察支队接到相

7、关资料审查后,移交用地、地产等部门。由用地、地产等部门通过增加《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批准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与用地者进行重新约定,同时将重新约定的相关资料交执法监察支队备案,不再追缴履约保证金。八'建立土地使用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部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51号)的规定,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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