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问题探讨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问题探讨

ID:42654585

大小:36.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9-19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问题探讨_第1页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问题探讨_第2页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问题探讨_第3页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问题探讨_第4页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问题探讨_第5页
资源描述: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问题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问题探讨本文转载自免费法律咨询平台法律快车,转载请注明出处共同犯罪理论从来就是刑法理论屮的难题,而结果加重犯理论则因为各国立法的差异而存有迥异的观点。两者结合的焦点即为加重结果犯的共同犯罪及责任承担问题,换言之,在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过程屮,因发生法定的加重结果,各行为人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由于理论上对该问题认识的不同丿导致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大相径庭'进而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本文在借鉴大陆法系丿特别是曰本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要求丿对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这个争论问题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各位方家。一

2、、结果加重犯概说由于学者研究和视野的不同,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各界,加Z各国对结果加重犯的立法规定差别较大,因而结果加重犯概念纷呈。综观中外刑法著述,对结杲加重犯的概念大体可以分为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大类型:最广义的结果加重犯概念。是指对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和加重结果的罪过均无限制的结果加重犯概念,通常表述为行为人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发生了法定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例如: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又如:结果加重犯,"也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因发生法定的严重结果而被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广义的结果加

3、重犯概念。是指対基本犯罪的罪过有限制或者対加重结果的罪过有限制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包括:对基本犯罪的罪过进行限制的结果加重犯概念。主要是限制基本罪过为过失的结杲加重犯概念,只承认基木罪为故意的结杲加重犯。如:"结果加重犯是指因基本的故意行为而发生超过其故意的加重结果时,刑法规定了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另外,广义的结果加重犯还包括:对基本罪的罪过未作限制,而对加重结果的罪过限制为过失,排除对加重结果有故意的结果加重犯。狭义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是指对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罪过和加重结果的罪过都有限制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这也是典型的或者通常所称的结果加重犯。笔者认为,耍对结果加重犯作一个具有普

4、遍意义的定义,应当不要涉及该概念的构成要件,这正如对犯罪作定义也不应包含有犯罪构成要件一样,因为在构成要件上进行限定,会产生该定义在这个国家适用,在他国却不适用的情况,从而不具有普遍性。因此,结果加重犯可以这样认为: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对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根据我国的现有立法,我国理论界对结果加重犯达成了以下几个共识:行为人必须故意实施基本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超出基本犯罪结果的法定加重结果;氏加重结果必须是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杲;4.该加重结果被刑法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这样,我国结果加重犯就只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基木犯为故意

5、,重结杲为过失的结杲加重犯与基木犯为故意,重结果可为故意也可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理论上一般称前者为纯正结果加重犯,称后者为不纯止结果加重犯。事实上,对结果加重犯概念的不同表述,正是基于对结果加重犯的结构及刑法意义的不同理解。一般来说,国内外学者对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的认识有如下三种学说:1、单一形态理论。该理论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它主要由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两者结合成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加重结杲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才能成立,重的结果发生,仅是刑罚被加重的一个条件,重的结果未发生,只能成立基本犯罪,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这种理论认为,加重结杲的刑法意义就是客观的处

6、罚条件或客观的加重的处罚条件。由于客观加重的处罚条件并不是行为人主观的认识内容,仅是刑罚权发动的一个根据,因此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仅限于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就足够了。2、复合形态理论。该理论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是两个犯罪行为复合形成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即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它认为加重结果的刑法意义是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耍件内容,行为人虽然实行基本犯罪行为,引起了重的结果,在行为人对重的结果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构成要素。因此,该观点理解的结果加重犯必须有过失引起的加重结果发生方能成立。3.危险性理论。这种理论是在批判上述两种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认为结果加

7、重犯是立法规左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这种类型是立法者认为某些犯罪行为在实施时经常会发生重的结果,即具有类型的危险性。立法者将这种严重结果发生盖然性较大的犯罪类世规泄为结果加重犯,规泄比普通的过失犯更重的责任。危险性理论学说的进一步发展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是行为人故意地实施具有类型的危险性的基本犯罪行为,至少过失地引起了重结果的发生。即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在与重的结果的关系上就是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的行为。单一形态理论将加重结果作为客观的处罚条件,不要求行为人对重结果具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