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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安赛特净化系统有限公司2013年05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常州通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IMMENSEPOWERINVESTMENTSLIMITED(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于二0—三年五月十五日在常州武进区重新签订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江苏安赛特净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特制订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江苏安赛特净化系统有限公司。合营公司法定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武路2000号。第三条合资各方的名称和法定地址:甲方:常州通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武进
2、区前黄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姓名:鲁剑煜;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乙方:IMMENSEPOWERINVESTMENTSLIMITED,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英属维尔京群岛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SINGAPORE1467204。代表人姓名:鲁剑煜;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第四条合营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合营公司的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设备和科学管理,生产和销售优质产品,达到国际水平获取合营双方满意
3、的经济效命O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环境净化系统设备、组合式净化空调机组、不锈钢制品、金属构件、电器灯具的制造,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自控柜的国内采购、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提供上述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年平均生产环境净化系统设备50套、组合式净化空调机组100套、不锈钢制品500套、金属构件80吨、屯器灯具400套。第九条合营公司年产值P%的产品向国外市场销售。笫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0万欧元。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欧元。第十一条甲、
4、乙双方出资如下:甲方:认缴出资额75万欧元,占注册资本75%,以现金人民币折合70万欧元投入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5万欧元投入。乙方:认缴出资额25万欧元,占注册资本25%,以现汇25万欧元投入。笫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欧元已由合营双方全部缴清。第十三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说明书。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因投资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经批准后可减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转让须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
5、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及修改公司的重要规定制度;——决定设立分支机构;——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业、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决定聘用正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九条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乙方委派1名。董事和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
6、十条董事会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第二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履行其职责,副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其职责。第二十二条甲、乙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公司所在地举行。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七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7、董事会会议,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合营公司存档。第三十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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