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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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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生态人”视角探悉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是生态法理论的核心和基石。从其诞生伊始,各国环境法学家一直致力于对其的概念与性质等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和诠释,并盛赞其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里程碑。但同时,环境权所招致的批评也从未停止,因为正如其批评者所言,环境权存在着概念模糊,主体范围不确定,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化等缺点。笔者认为,这些批评昭示了环境权理论的亟待完善之处——而环境权之所以不够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将生态人的身份与经济人、社会人相互混淆的缘故。 一、环境权理论的现状 目前,对环境权概念有诸多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环
2、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权并不仅仅指权利,而是基本环境权利和基本环境义务的统一。所谓的基本环境法律权利,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享用”包括享受和开发、利用环境的某种功能。所谓基本环境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里的保护包括保护、改善和治理等。 有的学者主张环境权是人权的一种,它和其他人权一样,是一个由多项子权利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系统。根据环境权理论及有关国家的环境立法实践,公民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公民环境权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是环境
3、权的各项子权利或派生权,又是环境权得以实施的保障。因此,环境权从理论上讲应该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与环境请求权等。14 有的学者主张环境权应当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的主体是作为个体的公民和作为整体的人类,国家、法人等组织不应该成为环境权的客体。环境权的子权利系统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基于生存需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 二、环境权与“生态人”的关系分析 (一)环境法上的人——生态人 笔者认为,上述论述虽属大家之作,却不见得尽善尽美——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把握环境权的内核,廓清环境权与“生态人”间的联系。 法律上的人应该按照不同的法域予以区分。私法上的人反映的
4、是人的个体性,每个人都为自己的利益在奔忙,追求个人利益是其遵循的最高法则,因而私法上的人是“经济人”,即理性自利的,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抽象的人;公法上的人是“政治人”,政治人是“经济人”的延伸,是登上了权力宝座的而引发关系失衡的“经济人”,公法就是给权力戴上镣铐,通过尽可能地约束权力来保护市民的天然权利;而社会法则强调人的社会性,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依存宛如相连的陆地,社会必须予以弱者一定的救助,因而社会法上的是“社会人”,即身处于团体和社会之中,具有一定利他精神的具体的人。14 但无论是经济人,政治人还是社会人,其所面对和处理的都是人与人的关系,而
5、人不仅是个体的人、社会中的人,还同时是自然界中的人。无论人如何进化,文明如何发展和完善,人始终是自然界中的普通一员,是生态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受到生态规律的制约。环境法旨在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因此,环境法中的人是“生态人”。生态人具有如下的特征: 第一,生态人是生态整体系统中的人。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一个巨大的由人和其他生物、土地、水等自然要素共同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个庞大的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在这个整体系统内,每一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存在的,一物包含着他物,
6、一物的存在离不开与它物的联系和对整个系统的依赖。没有任何一个物种能够单独生存和发展,它们只能在大的合作背景下相互竞争和相互利用,在共同维护生命维持系统存在、促进生物圈稳定的前提下来实现自己的生存进化。 人类整体是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物种共同处于这个系统之中。人只是自然界的普通一员,而非自然界的主人。自然系统是人类和其他生物物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总和.虽然人的聪明智慧创造出了灿烂的文明,但这样的文明仍然建立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如果自然系统的存在或者自然系统遭到破环或毁灭,人类的文明将失去根基,与自然一道玉石俱焚;而只有尊重自然法则,尊重其他物种的存在和整个系统的价
7、值,文明的发展才有稳固的根基,整个人类也才有光明的未来。 第二,生态人是具有一定的利他性,追求人与自然的共同利益的人。自利并不是人类行为的惟一动机,虽然对他人的爱是离不开自我的,利他主义不可避免地要把自我当做它的出发点,但“一个人只有当他超越了自我中心的世界观,他在道德上才是成熟的”。在笔者看来,鉴于人是生态整体系统中的一员,为了维护生态安全,人必须具有一定的利他精神,追求人与自然的共同利益。14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人是生态整体系统中的一员,为了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转,人类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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