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长”同心大局可定

“三长”同心大局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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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长”同心大局可定随着浙江、江苏等8个省(市)农信社改革试点的深化、省级联社的相继成立,关于农信社在改革中如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相关讨论也日渐深入。近日,业内人士提出了一个有关农信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敏感的问题:理事长、监事长、主任三者关系怎样处理好?  这个问题提得好。笔者之所以认为这个问题提得好,一是因为这是一个新问题。改革试点以前,农信社理事长可以兼任主任,改革后不行了。二是因为这是一个大问题。假如三者关系处理不当,必然影响联社的凝聚力、号召力。三是因为这是一个实在的问题,处理好三者关系,并非会上表态、嘴上练功

2、那么简单,更要在长年累月的实际工作中切切实实地做到。  窃以为,处理好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以下简称“三长”)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在定位、履责、协作上多下工夫。  定位,是指“三长”各自的职责定位和心态定位。“三长”的工作职责,监管当局已在有关规章中作了明确,此不赘述。我的理解,如果把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比作“宏观”,具体组织实施比作“中观”,实际操作比作“微观”,那么,在具体职责划分上,理事长及其领导的理事会则主管宏观,主任及其领导的经理层则主管中观,信用社则属于微观层次,而监事长及其领导的监事会则对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实施监督。换言之,

3、理事长主持联社的全面工作,关键在于当好“领路人”,统揽全局、掌握方向是其职责的高度概括;主任执掌联社经营管理的大局,举旗定向、务实创新是其核心职责;监事长,顾名思义,监督事务、监督事实乃其基本职责。在心态定位上,理事长宜戒优越感,主任宜戒委屈感,监事长宜戒失落感。  履责,即履行职责。理事长宜在联社发展目标、经营方向、市场定位、机制塑造上多花心血,不宜直接处理具体事务;主任宜按照股东(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确定的目标、方向,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应将总体规划分解成看得见的步骤、路径,将远景目标细化成摸得着的计划、任务。在“宏观”

4、决策上,可以起重要作用,不宜擅作主张;监事长既应对理事会的决策、经理层执行的科学性、效率性实施监督,又应对理事会、经理层履行职权承担责任的合法合规、公正廉明与否实施监督,但宜注意方式方法,不宜直接公开宣扬,更不宜越俎代庖。  协作,协商、合作之谓也。古有“驷马难追”之典故,何也?贵在缰绳约束、鞭策激励,始得协力同心、绝尘而去。“三长”关系的处理,亦同此理。设若“三长”各挟私心,争权夺利,互相攻讦,势必内乱不断、祸起萧墙,于公于私,均系恶果。可见,关系的处理,关键在于自我约束、团结协作。无论哪“长”,职责均很明确,各自履责,既不应越位,也

5、不应错位,更不应缺位。理事长宜戒大权独揽之心,主任宜绝取而代之之念,监事长宜除无事生非之意。“三长”团结协作,则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大局可定。但是,讲团结,重协作,并非舍弃原则。有道是“君子和而不同”,谁也不可能是完人,谁也不能保证永远正确,只要在大事、大局、大方向上原则不丢、意见一致,具体思路与措施,尽可各抒己见、协商定夺。  愿农信社“三长”以大事、大局、大方向为重,同协作共驾车,成就农信社改革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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