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法律风险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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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风险提示函2011年7月致: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本律师在为众多企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为防范这些漏洞及其产生的法律风险,根据以往的经验,现向贵公司提出以下建议:一、企业员工遭受工伤时,企业向其支付医疗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某公司员工王某在工作中,因履行职务的原因遭受李某某、吕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王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公司承担了所有治疗费用及往来差旅费共计100000余元。该案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吕等人被指控犯罪。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李、吕等人愿赔偿王某18万元,然而公司支付100000余元医疗费用这一事实却未在和解协议中提

2、及。事后,王某向劳动部门申报了工伤,被确认为工伤10级。王某现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令公司陷入难以挽回医疗费损失的尴尬境地。评析:上述案例,公司支付的医疗费可向侵权人追偿。而侵权人与受伤员工达成了和解协议,医疗费理应从侵权人的赔偿中扣除。但和解协议未提及医疗费用的事项,无法确认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的具体内容,导致公司所支付医疗费难以追偿的处境。律师提醒:5员工遭受工伤特别是第三人侵权导致员工受伤,企业在预付员工医疗费等其他费用时,应在付款前要求员工或其近亲属填写暂借单。暂借单中应列明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额等事项,并应由借款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签字或按手印后方可领取钱款,以备日后用于依法结算、追

3、偿或予以抵扣。二、企业员工代表企业对外结算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江苏某厂为上海某公司供应原材料,因业务频繁,双方约定由江苏厂的结算人员与上海公司每月30日进行结算,货款以实际结算为准。7月30日,厂方为公司送了一批原材料,该日期按约定也是结算的日期。但该次结算并非厂方的业务员,而是其供货司机李某。厂方业务员因临时有事,请李某代为结算,而李某对货物的数量规格、价格、计量方式等并不熟悉。李某在清点时数量少了30%,并就“减少”数量进行了结算。在实际支付货款时,上海公司认为本次结算货款只有70000元,并支付了70000元,而厂方则认为实际提供了100000元的货物。江苏厂起诉至法院,要求上海公司支

4、付剩余30000元货款。上海公司辩称结算单是厂方人员李某与公司人员共同完成的,双方均签字认可;江苏厂认为,与上海公司进行结算的李某虽是厂方人员,但不是正式的结算人员,不能代表厂方进行结算,而且以往结算均非李某。法院认为,李某在此次结算中能否代表公司行为,应根据李某的身份、该宗货物特征及上海公司有无理由认为李某可以进行结算等因素加以判断,李某属于厂方人员,虽然是送货司机,但清点货物、进行结算无需专业知识,在厂方无人结算的情况下,公司有理由认为李某可以代表厂方与其进行结算。因此,法院驳回江苏厂的诉讼请求。评析:企业对外结算人员除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应5尽量安排企业财务人员,确需安排其他人员

5、(如与业务单位熟悉的业务人员)进行结算应当取得单位授权。否则会出现上述案例中非结算人员确认的结算单严重损害单位利益的问题。律师提醒:企业在一开始与外单位建立业务关系时,就应及时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结算权之人员或以业务结算联系函的形式声明能代表本企业与该业务单位进行结算的具体人员及其职务,并声明其他人员需持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章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对外进行结算。以此来避免无结算权的人代表公司与业务单位结算引发纠纷。三、企业印章使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苏州某公司在对市区某段内相关电信线路工程进行施工时,设立了该项工程的项目部,同时又将该线路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交由武某进行施工,武某将

6、部分工程项目又交由于某施工。施工结束后,于某拿着加盖苏州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结算单起诉至法院,要求苏州公司支付其工程款。苏州公司辩称其与武某已达成内部承包合同,武某进行施工,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武某,公司与于某不存在合同关系,于某应向武某主张工程款;并主张于某所出具的结算单系武某偷盖,试图通过加盖公章的方式达到转嫁支付义务的目的。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公司与武某的内部关系不具对外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并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结算单上之“项目部”印章系武某偷盖,且认为,即使“项目部”印章系武某偷盖,苏州公司仍应就印章管理不善承担对外责任。因此,判令苏州公司向于某支付结算单上所载的工程款。5评析:加盖印章

7、的文件即具有法律效力,约束着企业的行为,因此,印章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有些企业对印章疏于管理,漏洞百出,甚至出现他人偷盖印章的事件发生,比如上述案例中武某私自在结算单上加盖公司项目部印章,导致公司承担对外的责任,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后果。律师提醒:企业对外,可向业务单位发送联系函,申明凡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需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方为有效,以防止他人偷盖公司印章的风险;对内,还应制定严格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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