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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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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行执行检察监督的维度剖析【摘要】为确保司法权内部和谐,实现检察权与执行权两大公权力的良性互动,民行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及其具体实施应该掌控分寸,拿捏适度。民行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运行应以保障执行、实现执行为直接目的;其程序的启用应以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原则;检察监督力度的掌控应局限于合法性W查;其幅度应是有限的;在监督策略上,应注重借助法院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关键词】民行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机制;监督力度;监督幅度【作者简介】张显伟,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吴学升,广西民
2、族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周雪操,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6【中图分类号1D92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004—4434(2013)03—0073—072012年8月31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原《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之规定改为现《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由于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其中最为重要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环节,所以现《民事诉
3、讼法》业已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中。为实践中早就开展的民行执行检察监督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奠定了民行执行检察监督活动的合法性,充实了该活动的正当性。当然,客观说,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行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还相当疏漏,尚未能作到民行执行检察监督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为更具体地指引及明确地规制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化建构是应然举措。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口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通识认为该法虽早巳落后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
4、文化发展的实际,但由于种种原因迟至今日《行政诉讼法》的修正仍未真正启动。现行《行政诉讼法》虽未有行政诉讼执行检察监督的明确规定,但理论界一致认为在我国《宪法》根本法的层面,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有依据的。另外,作为宪法性法律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权的形式、范围及其运作目的的规定,也可以引巾得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冇权进行法律监督的论断。虽然现行行政诉讼基本法并未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明确规定,但近年来,行政诉讼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却在不少地方切实开展
5、着,并且取得T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开展行政诉讼执行检察监督实践的地方,英依据主要凭借两种形式:其一是有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冇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比如2010年3月宁夏银川市人人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民行执行案件法律监督的决议》,着力推动民行执行检察监督T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其二是有的地方检察院与法院会签规范性文件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比如2011年2月廿肃省检察院与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会签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6、民事行政执行工作检察监督的意见》,为检察院监督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缘于行政诉讼执行检察监督具冇十分迫切的现实必要性,笔者认为未来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也将常态化进行,并且一定会向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迈进。无容置疑,民行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及其实践运作不仅牵涉到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其实际上是对两大公权力即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这一司法权和人民法院执行权这一司法权关系的重新定位和权力格局的调整。因此,民行执行检察监督权配置不当,抑或其行使拿捏不当,不仅无助于执行难、
7、执行乱局面的改善。无效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相反还可能造成检察权和审判权这两大司法权的不和谐乃至引发二者的直接対抗,这无疑将有损于司法的尊严。将侵蚀乃至摧毁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根基。所以,为确保司法权内部和谐,实现检察权与执行权两人公权力的良性互动,民行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及其具体实施应该常控分寸,拿捏适度。有鉴于此,笔者不揣鄙陋撰文分析民行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维度,权作引玉之砖,以期引起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这一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课题的研究旨趣。一、监督机制运行的目的监督机制运行的目的,意指民行执行
8、检察监督制度设置及其实践实施的宗旨。笔者认为,在此问题的把握上,必须将保障执行、实现执行作为民行执行检察监督机制运行的直接目的或根本目的。民行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发自于执行难、执行乱的执行工作实际,其最初是作为解决执行难、克服执行乱的一种举措应运而生的,是为了弥补法院自身内部执行监督机制在促进依法执行、高效执行、公正执行上的不足、不力而出现的措施、方式、方法或开出的一剂良方。据笔者考证。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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